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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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转]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孙宏磊律师

字号:T|T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龙刑初字第7 2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赵作海,男,1 9 5 3年1 0月1 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委赵楼一组05 3号。

诉讼代理人顾长峰,男,1 9 6 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胡阳镇金阳村四组1 4 4号。

诉讼代理人闵凡玉,男,1 9 7 4年3月2 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一组4 5 9号。

被告人王松林,男,1 9 6 4年1 2月1 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柘城县城关镇向阳路北十巷5号。2 0 1 0年5月2 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6月5

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守海,男,1 9 5 0年1 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住柘城县城关镇兴中道74号附1 1号。

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 0 1 0年6月8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广隆,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中秋,男,1 9 5 9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住柘城县城关镇祥和巷。

2 01 0年5月1 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

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2 0 1 1年9月3 0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新成,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明珠,男,1 9 6 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住商丘市公安局家属院1号楼3单元1 0号。2 0 1 0年5月1 3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5月1 4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任时安,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世军,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明晗,男,1 9 7 2年8月2 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控申大队指导员,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住柘城县中原大街6 2号。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5月2 6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 0 1 1年6月9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

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崇兴,男,1 9 6 3年1月1 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柘城县清华园小区5号楼东单元6 02号。

2 0 1 0年6月1 1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东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 0 1 1年5月2 7日以( 2011)豫法刑三管字第0 0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罗明珠、周明晗、司崇兴刑讯逼供案由本院管辖。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 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罗明珠、周明晗、司崇兴犯刑讯逼供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1 1年1 0月1 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作海及其诉讼代理人顾长峰、闵凡玉、被告人王松林及其辩护人段超、被告人郭

守海及其辩护人宁广隆、被告人丁中秋及其辩护人曹新成、被告人罗明珠及其辩护人任时安、被告人周明晗及其辩护人王志英、被告人司崇兴及其辩护人万继先、郭东亚、证人马其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 9 9 9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害赵振裳被控制在老王集乡派出所。

1 9 9 9年5月9日经被告人丁中秋签字同意,对赵作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 9 9 9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丁中秋在老王集派出所召开案情分桁会,会上丁中秋要求办案民警坚定信心,加大审讯力度,争取早日突破。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的被告人罗明珠根据丁中秋的要求,将审讯组分成三个组,分别由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的王松林、司崇兴、李德领(另案处理)担任审讯组长,组员为被告人周明晗、郭守海等人。三组审讯人员采取不让赵作海休息、饿饭、木棍敲头、手枪砸头等刑讯逼供手段对赵作海进行轮流审讯。1 9 9 9年5月1 0日上午,赵作海在王松林、郭守海、周明晗审讯时第一次做了杀害赵振裳并碎尸的有罪供述。赵作海从1 9 9 9年5月8日至1 9 9 9年6月1 0日,先后被控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被铐在连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车后轮上,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持续长达3 3天。由于赵作海被刑讯逼供,直接导致其于

2 0 02年1 2月5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01 0年4月

3 0日,赵振裳从外地返乡,2 0 1 0年5月8日赵作海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释放。2 01 0年5月2 1日,赵作海的头部瘢痕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六名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刑讯逼供,逼取口供,致使其轻伤,并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俞,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明晗、司崇兴在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王松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称赵作海的有罪供述不是他那一组形成的,不是他那一组突破的赵作海。其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王松林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追诉期。赵作海在

1 9 9 9年6月至

2 0 1 0年5月7日近十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向公、检、法三家中的任何一家提出过控告。虽然赵作海在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讯时曾经提出过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刑讯逼

供下所说,但是,赵作海的这一表述,仅仅是作为被告人的赵作海对自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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