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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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省直监狱劳教企业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劳社发﹝2002﹞69号
【发文日期】2002-06-05
【实施时间】2002-06-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直各监狱劳教企业:
鉴于省直监狱、劳教企业已完成监企分立、企业改制工作,省政府决定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以省人事厅《关于省直监狱、劳教系统所属工厂、农场等单位改制转企后人事管理工作划转劳动部门管理的函》(辽人函[2001]52号)文件确定的企业名单为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提前5年退休人员)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市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
单位包括原在各市参加机关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的省直监狱企业;在职职工包括省人事厅第二批划转到企业的职工。
二、关于纳入养老保险的时间
鉴于省人事厅辽人函[2001]52号文件认定,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自2001年7月1日实行监企分立,并与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同步,决定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自2001年7月1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原监狱系统统筹办法停止执行。
2002年7月1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原监狱系
统统筹办法停止执行。
2002年7月正式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
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过渡期,过渡期间由省监狱局代行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向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移交的工作。
三、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应按《关于进行2002年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15号)和《辽宁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操作规范》(辽劳险司
字[1999]25号)规定,携带必要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表》及《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等提供给地税部门。
办理登记的企业,每年按《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等文件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年检。
四、关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人缴费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8%的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养老保险费征收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地处大连市的省直监狱企业由大连市政府指定的征缴机构征收)。
具体征收办法按《关于这腐呆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78号)、《关于完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劳社发[2001]112号)和《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辽劳社
发[2000]58号)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为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管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职工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此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建立职工个人缴费明细,经省社保局认定后,将个人账户基金全额上解省财政专户并转入个人账户基金专户;个人缴费明细表移交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
1998年7月至2001年6月省直监狱系统统筹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由省监狱局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系统统筹规定的记账利率所形成的个人缴费本息建立明细,经省社保局审核后,由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按老账户办法进行管理。
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五年过渡期”政策。
对2001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发;2001年7月1日后达到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省政策现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实行五年过渡期政策,2001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五年期间达到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数额,低于按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数额(事业单位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以本人2001年6月30日封存的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差额部分,发给待遇差补贴。
待遇差补贴标准:2001年7月
至2002年6月期间退休的,发给90%;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期间退休的,发给70%;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退休的,发给50%;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退休的,发给30%;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期间退休的,发给10%;2006年7月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
自2001年7月1日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政策执行(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001年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按《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关于统筹项目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后,统筹项目按所在市规定的企业统筹项目和标准执行。
统筹项目外的部分根据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精神,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
九、关于退休待遇审批
1.工龄认定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后,按工龄认定的政策,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在职职工连续工龄予以认定,原固定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认定至2001年6月30日;合同制工人按实际缴费年限,自参加工作并缴费之日起,认定至2001年6月30日。
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合同制工人未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予补缴,否则不视为缴费年限。
劳教企业合同制工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和监狱企业合同制工人补缴系统统筹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当年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年省职工平均工资60%)和省直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单位17%、个人3%)计算的历年缴费额予以补缴。
2.封存档案工资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在职职工工资进行封存。
封存工资以2001年6月30日前人事部门批准的档案工资进行封存。
封存档案工资作为职
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3.退休审批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参保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由企业填写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审批的下月起予以拨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4.病退鉴定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职工因病办理退休,需先经所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的再行办理退休手续。
十、关于基金缺口补助
省政府对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后所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实行“单独计算,统一下达”的办法进行补助。
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市省直监狱、劳教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水平进行核实后,单独计算各市由此增加的资金缺口,并随省对各市养老基金缺口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各市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省直监狱、劳教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省认定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准确核实,并确保省直监狱、劳教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一、关于过渡期工作
自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省直监狱系统统筹移交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期间,省监狱局应做好如下工作:
1.对省直监狱系统统筹期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合同制工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登记造册,予以全额追缴,用于补发系统统筹期间历年拖欠的养老金。
2.对省直监狱系统统筹期间职工缴费基数、缴费金额、记入利息,逐人逐年核定,登记造册。
3.对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过渡期间按系统统筹办法应收保险费、全额应拨的基本养老金,扣除企业自补部分的差额,逐人核定,登记造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后,由省社保局予以拨补。
4.做好省直监狱系统统筹的善后工作。
对原参保且未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固定职工要结清个人缴费本息,予以全额返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合同制工人要结清
历年单位、个人缴费本息,登记造册,养老保险基金及缴费明细一并移交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所在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十二、省直监狱、劳教企业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一并纳入所在市社会保险。
十三、省直监狱、劳教企业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市社会保险,不涉及监狱、劳教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的管理体制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