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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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公司评先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09〕59号)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工发〔20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为方便表述,本办法将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各级劳动模范等授予个人的荣誉统称为“先进劳模”;将先进集体等授予集体的荣誉统称为“先进集体”。“先进劳模”、“先进集体”所包含的各类奖项分别定义如下:

“先进劳模”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

(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

(二)建设公司优秀共产党;

(三)建设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贵州省三八红旗手;

(五)省部级劳动模范;

(六)其他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先进集体”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集体:

(一)建设公司先进集体;

(二)建设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

(三)贵州省青年文明号;

(四)贵州省三八红旗集体等省部级先进集体;

(五)股份公司及其他以上劳模先进,可参照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标准中的相应等级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评选表彰先进劳模、先进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面向基层和一线职工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选表彰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分工、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建设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管理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建设公司工会工作处。在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评审

办公室负责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包括提出评选推荐方案,负责评选推荐材料的审核、上报,组织召开劳动竞赛委员会会议,拟定表彰决定,组织先进劳模疗(休)养活动,建立劳模档案和劳模后续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劳动竞赛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评选材料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正职)作为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推荐工作,并负责有关先进劳模待遇的落实;党委宣传部负责先进劳模事迹的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劳模精神。

第八条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按评选条件、分配的名额及评选程序,组织本单位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各单位应注重对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日常培养和选树工作,注重从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有特殊技能和特殊贡献的生产标兵、技术能手等骨干职工中发现、培养和选树。选树的先进工作者要在专业或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选树的集体要突出团队精神,在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

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在系统内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级单位职工中产生。先进人选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贡献卓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2.在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3.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成绩突出,在提高质量、开拓市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减排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5.在组织和实施管理创新活动,其成果获得行业和国家级省级奖项的;

6.在抢险救灾、防范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或在工作岗位上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人才培养、维护职工利益、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8.在评选期内其他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二)建设公司先进集体

建设公司先进集体在所属各单位、项目部中产生。先进集体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创新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色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在同类集体中劳动生产率、双增双节、降本增效等指标处于领先地位的;

2.在提高质量、开拓市场、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3.在推动科技创新、创立自主品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和新工艺应用、科研成果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明显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

4.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等方面成绩突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

5.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集体各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整体管理水平在本公司和系统内处于领先地位的;

6.在评选年度其他方面成绩突出者。

建设公司的评先表彰坚持效益导向、业绩导向的原则,亏损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先进集体的推荐对象。子、分公司、项目部在申报时应结合其开展的工作,凡是能计算出经济价值的指标, 均应在事迹中有明确表述。

(三)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以省国资委、股份工会及地方政府(省级)等规定的条件为准。

第十条评选期内曾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一般C类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不能作为各企业先进劳模、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第十一条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年底进行。在完成建设公司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可及时评选表彰。省国资委、建设工会等上级单位的评选表彰项目,其评选时间及评选频次从其规定。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评选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名额,由建设公司根据企业效益、社会影响力、行业带动力、发展导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以党政工团联合行文方式下达至各子分公司。各在分公司负责人(正职)的评选不占用企业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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