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照明设计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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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照明设计师
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照明设计师职业素质,促进照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照明设计师的执业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照明设计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照明设计师,是指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国照明学会印制颁发的《注册照明设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照明项目设计或照明设计相
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不得以注册照
明设计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中国照明学会对全国注册照明设计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照明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照明师分为一级注册照明设计师和二级注册照明设计师。
第六条取得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照明设计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中国照明学会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由中国轻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从事照明项目设计或照明设计相关工作;
(三)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中国照明学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中国照明学会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注册证书是注册照明设计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照明设计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照明设计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
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照明设计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达到注册照明设计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六条注册照明设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照明设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照明学会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或者公告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照明设计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向中国照明学会申请补办。中国照明学会应当在10日内办
理完毕。
第二十条注册照明设计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照明设计师名称;
(二)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四)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一条注册照明设计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注册照明设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照明设计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
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中国照明学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照明设计师的权利和义务,照明设计师必须主动参加继续教
育。继续教育是申请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
称注册)的必要条件,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
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照明设计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照明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照明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
面的动态,使照明设计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
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术、艺术素
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续教育记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
第二十七条一级(高级照明设计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三年)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
修课90学时。二级(照明设计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三
年)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80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
选修课50学时。
第二十八条注册照明设计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必须完成所规定的必修课的学时。
第二十九条注册照明设计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一)参加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每次计10学时。
(二)从事照明设计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30
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有关照明科学、技术、
管理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0学时,第二作者计
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照明专著或教材,第一、二
作者每人计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