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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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视角下一人公司犯罪分析
前言
虽然刑法典第30条对单位犯罪主体作一般性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单位犯罪解释》也只规定了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其犯罪所得的归属将直接影响到对犯罪性质的认定,但如果认为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时即是单位犯罪,犯罪所得由个人私分时则是自然人犯罪,就一人公司而言,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高度重合,股东是公司全部资产的唯一所有者。
此时,我们应如何判断犯罪所得的归属?公司法人格否定是否等同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在一人公司犯罪中的适用有哪些情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会做详细探讨。
1.一人公司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1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
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新公司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经营形式省略了股东会等繁琐的公司治理
机构,具有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优点,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
然而,一人公司通常都由唯一股东直接经营,公司内部机构的相互制约机制也大都形同虚设。
这样一来,与一般公司股东相比,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更容易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非法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鉴于一人公司存在上述不足,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中。
无一例外地在公司法中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如相继导人最低资本金制度,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以及明文规定一人公司股东无限责
任等。
然而即便如此,一人公司被滥用的现象仍十分普遍,因缺乏有效约束。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可能性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的场合,故而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此领域中大显身手。
1.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是由美国法院的法官在上世纪初
创立的,它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场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格完全形骸化。
就其实质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全面、彻底的否定,相反地,它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只是针对特定事件而暂时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剔除股东的有限责任,由其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直接承担责任。
因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前提应当是公司取得了合法的法人人格。
[4]
2.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应当从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来判断。
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单位的形式特征,第二层面是单位的实质特征。
2.1.1从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分析。
单位的形式特征即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和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
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具备公司的共有特征,这是没有争议的。
2.1.2从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分析。
单位的实质特征即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是否有独立的经费和财产,是
否为独立的核算单位,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
对一人公司而言,问题关键在于其能否在意志、行为以及利益方面与其股东相独立,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公司的决策往往取决于股东一人的意志,并由股东具体实施或负责,往往很难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完全区分开来。
但是,正如法律一旦形成了文字,就与立法者脱
离了关系,股东的意志和行为一旦形成为公司的意志和行为,就与股东脱离了关系。
虽然单位不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为某种行为,但只要作为其组成成员的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在其职务或职责范围内;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真实地体现了单位的意志,符合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上所作出的决定,就应当认定该行为系单位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
只要一人公司的行为符合“单位自身刑事责任论”提出的主客观两方面标准,即使公司的意志和行为看似以股东个人意志和行为表现出来,也应当被认定为是相对独立的。
至于如何判断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在利益上相独立,应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私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犯罪中的适用
3.1公司法人格否定是否等同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
定?。
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已经被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三种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情形: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第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5]然而,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否完全等同于单位犯罪主
体资格的否定?笔者认为两者并不能简单等同。
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以公司具备独立法人格为适用的
逻辑前提,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
这表明当公司不具有独立合法的法人资格时,则根本不存在法人格否认原则适用的余地。
那么,则不应将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的公司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理解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
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因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由于其设立宗旨明显违背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不符合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理应自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
对于空壳公司、以欺诈目的而设立的公司,从根本上讲,它们原本就不是公司,因此对其实施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同样不是公司法人格在刑事领域适
用的结果。
3.2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在一人公司犯罪中的适用。
基
于上述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在刑事领域可以被解释为:
犯罪的单位因特定情形的存在,应被暂时性地否定其刑法上的人格,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转由隐藏其后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对单位实施的犯罪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但单位刑法上的人格并不因此个案而彻底丧失,也就是说,在其他情形中,对实施犯罪的单位仍可以单位犯罪论。
一人公司犯罪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于:
3.2.1取得合法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在其法人格被滥用时实施的犯罪。
人格滥用一般是指支配股东为达不法目的,恶意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契约义务的行为。
一人公司犯罪中单位人格的滥用应被理解为支配股东或出资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故意利用公司、企业人格实施隐匿、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和欺诈交易相对人等犯罪行为。
3.2.2取得合法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在其法人格形骸化时实施的犯罪。
在单位犯罪中,人格形骸化应当被理解为公司、企业与股东或主要出资人之间财产混同、公司、企业与股东或主要出资人之间董事或主要负责人的完全一致等情形。
当单位具有人格形骸化的情形时,可以认为公司、企业此时的犯罪整体意志的形成和控制能力已完全丧失。
在实践中,因人格形骸化需要适用法人格否认原则否认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情形多发生在一人公司。
篇二: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一人公司由于其设立的简便性,较低的运营成本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在实践中极大的鼓舞了投资者的热情。
但其同时也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增加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风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缺陷的有益补充,在制约一人公司在现实中的弊端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一、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一人公司
(one-mancompanyorone-membercompany),亦称独资公司或
独股公司,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享有的公司。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人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公司法》
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性是其公司资本的单一性。
就一人公司的真实涵义而言,有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区分。
前者是指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上考察,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均仅为一个股东持有的状况。
后者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bonafideshareholder)。
[1]其他的公司股东仅是为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