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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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心支公司理赔服务车辆管理办法(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理赔车辆管理,规范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本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节约成本、专车专用、服务客户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理赔车辆,全市理赔用车统一由市公司管理。

二、车辆管理

第二条理赔服务车要保证专车专用,并必须由公司HR系统中注册登记的理赔外勤岗位人员(主要指车险查勘岗、定损岗、查勘定损岗、从事住院探视工作的人伤跟踪岗、从事查勘定损工作的非车险案件处理岗等岗位人员)在执行理赔任务时使用,非理赔岗位人员以及上述岗位人员在未执行理赔任务时,均不得使用理赔服务车。

其他理赔岗位人员因理赔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理赔服务车的,必须经过本级理赔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严禁将理赔服务车用于非理赔岗位,或外借用于其它用途。

理赔服务车严禁搭载非执行理赔任务的任何人员;如确因理赔工作需要,需要搭乘理赔服务车的,必须经得本级理赔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三条理赔服务车要按照总公司理赔服务车标准化规定喷涂

统一标识。理赔人员在使用理赔服务车执行理赔任务时,必须穿着公

司统一配置的理赔工作服,未穿着理赔工作服的,严禁驾驶理赔服务车。

第四条各理赔分中心负责人对理赔服务车承担管理职责。每车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每台理赔服务车的驾驶人员要相对固定,驾驶人员在使用理赔服务车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行车前检查,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驾驶条件。

第五条理赔服务车必须集中有序停放。非工作期间和每天下班后除当日值班车辆外,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除遇有保险事故需要现场查勘或特殊情况外,理赔服务车禁止在宾馆、餐饮和娱乐场所门前停放。

理赔服务车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内使用,凡需超出辖区外使用的,须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各理赔分中心要针对每台理赔服务车建立车辆使用登

记簿,每天核实并登记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行驶里程、车辆用途、车辆状况、油耗情况等等。理赔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若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情形应及时上报。

三、违章及事故处理

第七条未经许可将理赔服务车借与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借出人承担,并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八条理赔服务车驾驶人员在使用理赔服务车期间必须严格

遵守交通法规,讲究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让,不开斗气

车、霸王车,体现人保公司企业形象。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驾驶行为,违章罚款由驾驶人承担。

第九条因公事驾驶理赔服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损坏或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在事故中负有一定事故责任的,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后的损失,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部分或者全部承担。

第十条非公事驾驶理赔服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损坏或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后的损失,由驾驶人全部承担;并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各车辆管理人员要对车辆保险、年审等情况及时了解,应提前一个月向理赔分中心负责人提出申请,及时安排年审。否则因未及时办理造成的损失由车辆管理人员承担。

四、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理赔服务车应在经公司确定的维修保养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车辆维修首先由各部门负责人事前审定,做到先报批后维修。

第十三条理赔服务车在行使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过高时,应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后再行修理。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修理过程的监督,认真检验和核对修复后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理赔服务车必须定期保养,并要有保养记录,严禁车辆“带病”使用,由于保养不善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十六条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维修费依情节轻重由驾驶人全部或部分承担。

五、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理赔服务车维修须事先确定修理项目及费用等,并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修理。车辆修好后,修理费用凭据有送修人合实修理清单后签字、修理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带回各中心车辆管理人员便于付款时合对付款。

第十八条理赔服务车的燃油费用进行集中管理。每车配备一张加油卡,专卡专用。对用油总量和行驶里程数据异常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属人为因素或故意行为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

理赔中心对理赔服务车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进行检查和考核,如果发现并查实有下列违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该车辆直接管理的分中心主要负责人,给予如下处理:

一、理赔线人员在未执行理赔任务时使用理赔服务车,以及未经规定报批程序、非理赔岗位人员使用理赔服务车,直接责任人扣发绩效奖金500元;对该车辆直接管理的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扣发绩效奖金100元。

理赔线人员在未执行理赔任务时使用理赔服务车,以及未经规定报批程序、非理赔岗位人员使用理赔服务车,并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后果或外部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扣发绩效奖金1000元并在理赔线内调整岗位;对该车辆直接管理的分中心主要负责人,理赔线内部通报批评并扣发绩效奖金500元。

二、未经规定报批程序、理赔服务车搭载非执行理赔任务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扣发绩效奖金500元;对该车辆直接管理的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扣发绩效奖金100元。

三、理赔人员在使用理赔服务车执行理赔任务时,未穿着理赔工作服,直接责任人扣发绩效奖金200元;对该车辆直接管理的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扣发绩效奖金100元。

四、出现下例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发绩效奖金100元;对该车辆直接管理的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扣发绩效奖金50元:1、车辆不整洁、不卫生;2、不服从调度,未按规定时间交接车辆;3、填《车辆使用登记表》不认真,弄虚作假;4、下班后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5、未经同意,私自外借车辆;6、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五、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该车辆直接管理的分中心(分部)主要负责人将酌情加重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分公司理赔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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