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税务处理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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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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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3)房产税
• 【法规依据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 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 181 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 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
• 【结论】--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 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 连在一起, 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 税,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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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5)企业所得税
• 【法规依据7】--《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 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 【法规依据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 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 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 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 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 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1)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及附加。
• (2)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
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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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3、自用的地下车库税务处理: 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 下车库, 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 相同, 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 计提折旧。
• 【法规依据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 2009〕31 号)第17条第2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 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 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 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5.6%交纳,而非按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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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源自文库积未分摊
• (2)土地增值税 • 【法规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 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 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专题
1 单独建造的,建筑面积未分摊 2 单独建造的,建筑面积已分摊 3 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 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 施。
• 【法规依据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中 规定,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 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 的征收范围。
• (1)营业税及附加
• 【法规依据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 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 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纳税 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结论】--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租赁业
• 【结论】--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 12%计征房产税。 • 注:按小时/天等临时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如何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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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4)土地使用税
• 【法规依据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 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 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 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 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结论】--原则上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按
会20计21/处3/1理0 做预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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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2、对外出售的税务处理: 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 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 时结转开发产品 ---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 务成本。
• 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将其归集至开 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 产品----地 下车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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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 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 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
• (1)房产税: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 号相关 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
• (2)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 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 50%申报城镇土地 使用税。
• (3)不涉及其他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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