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正案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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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杂谈
看见早上送来的日报,头版头条就是新的民诉法草案获得通过。
改动主要有四处,两处是与我的工作直接相关的。看完后,心里有点不开心的。因为这样一来,我接下去的工作量会大幅度的增加。
1、增加公益诉讼内容
修正案中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有关组织”。“有关组织”并不是一个常用的法律概念,至于该怎么界定它的范围,等待后续的司法解释。
公益诉讼入法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操作性还有待观望。法律的奥义不在于规定的有多么华丽,制定规范只是第一步而已。《国家赔偿法》在我考司法考试那年就有了,但是全国能见到几起国家赔偿案件?还有环境诉讼,同样非常少见。2、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我国的审级制度是很有学问的,外行人通常搞不懂。原则上是二审终审,但是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并且,在这之外,其实还有申诉、申请再审程序,这并不是放在立案程序中进行的,因为涉及到对案件实体的审理,所以被作为一个单独的程序,通常由各法院审监部门进行审理。我以前在学校中对此完全不了解,就以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就提起再审就好了。工作后,要做这块,才发现真是一头雾水。去年处理的案件中,各类不同的案号就有十几种。
小额诉讼通常案情简单,关系也不复杂,法律适用比较清楚。只有一审的话,可以减轻中级法院的民庭,特别是民一庭很多负担。不过,这毕竟对对当事人诉权不利,出发点也是为了节省诉讼资源这种理由,所以规定出台的背后,其支撑依据希望能够为大众所知。譬如小额案件一审直接生效的判决、裁定占全部裁判的比例;以及二审发回、改判的比例等等。
3、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选择上一级法院或者原审法院
07民诉法修改,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导致基层法院不再见申请再审案件,反倒是高院开始抱怨。基层法院审监庭太少,一年就是几件案件,导致在基层,大部分审监庭是和审管办合署办公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我在每月做报表统计基层法院收结案情况的时候,接到最多的说法就是:我们这月无收结案。
这点修改其实倒是不出我的预料。上个月的《人民司法》,一期中,两篇理论文章写到审监程序中申请再审审级的问题,措辞也比较强烈。当时就觉得是不是发现07修正案的问题了,这次会往好的方向改吧。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这不算是一个好消息,高院和最高院可以稍微减少点负担。中院这一级,案件数量是会增加还是减少,增减幅度会不会很大,现在还看不出来。不过,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既然把选择权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又是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提起申诉,未必他们就会相信做出对他们不利裁判的原审法院。而且大家心目中都是认为,层级越高,法官的水平、素质越好。所以,我认为,大部分申请人应当还是会选择高一级法院的。
4、增强了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责
这点事让我最伤心的。本来我觉得,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如果是当事人提起的,那么再走申请再审程序,然后是再审,再审里面又可能会有一审再审、二
审再审,这个流程已经是很烦很累了。现在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的,或者是裁判结果不公的等等情形,当事人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审查后由检察院抗诉。
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因为“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的现象。这点我不否认呢,但是司法的公信力并不是通过这无休止的层层诉讼程序实现的。在我上面写的程序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信访、向几间投诉、像检察院投诉等等救济途径。
每一个裁判的做出,都有可能是错误的,无论它前面经过了多少次审判。再审结果并不一定就比一审、二审更为高明。司法当然需要公平正义,但是司法也需要公信力。公信力不是为了让百姓满意的,法院裁判不可能让所有人喜欢,一方利益的获取必然是以另一方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我们需要保证的,是获取的哪一方,利益是正当的;损失的那一方,利益是不当的。如果裁判结果就像沙滩上的字,大风一吹,浪潮一卷就可以推倒重来,这样的司法,谈何公信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