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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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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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40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对象为下列被征地人员:

1、<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村改居”居民,具体是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2、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

3、<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农转非”居民,具体是指从1 980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因土地被征用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人员。

(二)上述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能够按照<办法>参保;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待其达到相应年龄时,方可按照<办法>参保。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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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

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小组)申请参保,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2、村(居)委会(或小组)或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原已办理社保/税务登记无需再办理)。

(1)<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已办税务登记未办社保登记只需填写本表);

(2)<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具体流程、资料、表样可登陆地税网站查询。

(二)参保条件的确认和缴费程序

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申请参保后,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应核实其身份并公示,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持以下材料上报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个人参保。

(1)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还应提供市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征地比例证明);

(2)因土地被征用而办理户口”农转非”的批文;

(3)<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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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样本见附件2);

(5)参保对象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对象的出生年月统一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尚未具备领取居民身份证资格的人员,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6)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7)村(居)委会出具的公示证明;

(8)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2、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持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到所在的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

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被征地人员办理完缴费手续后,对参保时尚未达到<办法>

规定的”参照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对参保前或参保时已达到<办法>规定的”参照退休年龄”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养手续。

三、缴费和个人账户

(一) (从 7月1日到 6月30日)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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