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首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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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首长制,它既兼备了委员会制和首长制的优点,又避免了首长制和委员会制的短处。
它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民主决策,行政首长虽然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并不是行政首长个人独裁。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行政首长根据大家意见,行使最终的决定权和否定权。
二是责任明确,行政首长在任期内,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领导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也分清职责。
三是分工合作,行政首长与其他成员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在实践中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分工不分家。
我国之所以要实行首长负责制,是因为在“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级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乏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职责权限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致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
有些单位、有的领导人甚至推卸责任,相互扯皮。
所谓集体领导,实际上是无人负责,造成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低得惊人。
国内案例:
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开创云南粮食流通工作新局面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粮食省长负责制,即所谓“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规定各省区市的行政首长负责本地区粮食的供需平衡和粮价的相对稳定。
2004年,根据国务院“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省政府领导下,经过认真调研,从云南省情、粮情出发,云南省决定实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落实到基层。
到2010年,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比2004年增加了66.5%,其中,省级储备增加117%,地级储备增加27%,县级储备增加63%,建立了1.5亿斤的省级动态储备。
落实了3500万公斤地方食用植物油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增加了100%。
“十一五”期间,我省各地粮食储备处于历史最多时期,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省2006年“8•25”盐津、大关地震,2007年“6•3”普洱地震,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等灾害发生后,省粮食局始终做到第一时间调查掌握粮情,及时组织加工成品粮油投放市场,做到灾区粮食供应不断档、救灾救济口粮有保障。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省粮食局及时下发紧急通知, 要求抗震救灾期间,全省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一律不得涨价,有效确保了抗震救灾期间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青海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决防治大气污染
2013年9月5日,省长郝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以西宁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会议强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点多面广,难度很大,必须省市联动,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要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形成群防群控格局。
要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会议通过了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山东济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2012年8月24日,记者从济宁市城区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的勤务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和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按照城区行政区划整合组建为市中区、任城区、高新区、北湖新区勤务大队。
调整后各勤务大队打破原有的以道路划分管辖区域的管理模式,管理范围与四区辖区一致,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