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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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DBXX/ XXX—XXXX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8)
DBXX/ XXX—XXXX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强对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水环境污染现状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的需要制订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一、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二、显影剂及其氧化物的测定
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1987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8972-1988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氧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过硫酸钾氧化—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2-1989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7-199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199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GB/T 15959-1995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1997 水质挥发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1997 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1-1999 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HJ/T 59-2000 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 72-2001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2001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4-2001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41-200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478-2009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T 501-2009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T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DB 11/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水质分析大全》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89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基本控制项目
指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3.2选择控制项目
指由区、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水质要求选择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3.3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控制项目分类
4.1.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1.2 基本控制项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

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择控制项目由区、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水质要求在表3中选择确定。

4.2标准分级
4.2.1根据污水的排放去向,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排放限值、二级排放限值和三级排放限值。

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2.2排入II、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排放限值;排入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直接进行农业灌溉,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三级排放限值。

4.3排放限值
4.3.1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4.3.2现有中心城污水处理厂、新城污水处理厂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其排水的基本控制项目达到表1的规定,升级改造前执行表2的规定。

4.3.3现有乡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

4.3.4新建和现有污水处理厂选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

4.4为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果,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应达到DB 11/307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日均值)
单位:mg/L(pH除外)
表 2 现有中心城、新城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和现有乡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日均值)
单位:mg/L(pH除外)
表3 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日均值)
单位:mg/L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5.4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5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

DBXX/ XXX—XXXX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COD、BOD5、氨氮采用现场即时监测结果判定时,监测结果不超过排放限值的1.3倍视为达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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