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民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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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民族制度

资料内容:

明朝的一些民族政策,比如土司制度

明朝: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治

明朝虽是汉族政权,但政府却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先是实行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归顺的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由他们自行管理所辖地方。后来又实行「改土归流」,把土司辖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这有利於国家统一的发展。

明朝:中华各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在北方、东北和西北地区,明政府主要设置军事机构镇守,例如设置都司和卫所,以巩固国家的安定和统一。

另外,明政府也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往来,如移民屯垦、贸易互市、兴建学校、推行儒学等等举措,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明朝政府的这些措施,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日益密切,从而实现了中央王朝与边疆地区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明初,太祖朱元璋颇重视对东北边陲少数民族的治理.洪武三年(1370年),在辽东设立了定辽卫都卫.八年(1375年),改定辽卫都卫为辽东都指挥使司,管理辽东25卫,138所,二州一盟.

永乐七年(1409年),在黑龙江特林地区设置了奴尔干都司,所辖的著名卫所有建州卫,海西卫,兀者卫,囊哈儿卫等.成祖朱棣派遣宦官亦失哈到奴尔儿干都司进行慰问与巡视,增进了边区民族与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

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朝迁都北京后,加强了对东北地区的经营.从洪武到正统年间,先后在东起库页岛,西至斡难河,北自乌第河,南濒日本海等广阔地区,建置了184卫.这对东北边疆的开发建设,以及边区与中原的经济文化交流,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东北女真等民族,明政府采取了招抚,羁縻与分而治之的政策.政治上,明政府委任部落酋长,首领充当卫所长官,申明职守,给予敕书,又称玺书."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职,给与印信,俾仍旧俗,各统其属"①.各卫所要对明政府履行各项义务."时以朝贡",卫所官员要定期进京述职,奏报地方治乱.建州,海西女真每年冬季从开原入京朝贡,贡品主要有人参,貂皮,海东青,马匹,珍珠等地方名贵土特产.

②《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二.

①天顺《大明一统志》卷八十九

明朝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的变革。

明代,云贵、两广和四川、湖广地区聚居着苗、瑶、壮、彝等许多少数民族。明朝在西南落后地区保留了元朝的土司制度,任命当地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作土官进行统治。土司衙门包括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长官都是世袭的。但土司制度会产生土司割据状态,甚至不时发生对抗中央的武装叛乱。如永乐年间,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以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统治,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以达到进一步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目的。不过实行改土归流的地区很有限,西南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明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卫所制度和土司、土官制度,促进了中华多民族的统一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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