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检一体化目的
“检警一体化”的思考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接受 理 的犯 罪案 件 的现 场”笔 者从检 从警若干 年 , 是没遇 到过 部 门执行 传唤 60余人 次; 与 搜查 8 余 人 次; 行强 制措施 , 硬 0 参 0 执 由此 可见 , 在检 察机 关 内部 , 检察 官和 司法警 察虽 然各 自履 察 长交办 的其 它任 务 2 余 人 次 。 0 行不 同的职责 ,但 作 为 同一 整体 却 不能把 二者 截然 分开 。近 年 来, 我们 在实 际工 作 中探 索 “ 检警 一体化 ” 的理论 并尝 试运 用 , 取 检警 关系 中的地位 , 能越 俎代 疱 , 能擅 权越 位 。 查决策 、 不 不 侦 人 得较 好 的效果 。 三年 来 , 院“ 两 我 检警一 体化 ” 的运 行模式 应该 说 员组织、 案件定性、 质量把关等都应该由检察官负责, 法警在整个
下, 检察 院 的司法 警察与 查办 案件 的检察 官各 司其职 , 又紧 密 减 轻 了检 察 官的工 作压 力 , 案 的程 序 也更 加规 范化 、 但 办 合法化 。 配合 , 同实 现侦 查计划 , 成侦 查任务 的办案 模式 。 共 完
对“检警一体化”侦控模式的质疑——兼论构建“检警协作”侦控模式

、
对“ 检警一体化”理论的质疑
( “ 一)检警一体化 ” 违反 了我 国宪法规定 , 有悖检察权 的
本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与大陆法系圆家实行 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不 同 。 国实 我
根据 《 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 以及 三大诉讼法 的规定 , 检察
作者简介 : 黄继坤 (93 ) 男, 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 士研 究生、 1 一 , 清华 7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 师。 司马俊 莲(94 ) 16一 ,
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 , 侦查 机关 的所 有诉 讼行 使
人 民. 民通过选举 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人
常务委员 会行使权 力。立法权是其他各种权 力之母 , 依法产 生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以及军事机关 , 分别行使国
家行政权 、 审判权 、 检察权 和军事权 。在 这种 国家权力 结构 下, 根据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法律 “ 监督 机关 。” 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 不
一
正当性 。我国检察权虽然具有 司法权 的某 些特征, 但不具备
司法 权最基本 的三个特征 : 终局性 、 中立性 、 被动性 , 以我 所
国检察权也不是 司法权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具有最高
法律效 力 , 规定 了同家最 根本的政治制 度 . 因此 。我 国检察 “ 权的基本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是我们认 识检察权 的宪 。哒
照检警一体的模式重构 我国检警 关系 ,会导致检察 权行政
化, 违反 “ 人民检察 院是专 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 的宪法规定 也许有 人反问 , 检察院不是有职务 犯罪 的侦查权吗?难道这 不 正说 明检察权具有行政权 的性质吗?然而 , 对职务犯罪的 侦查权也是法律监督权 的体现 。 因为由检察 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均是 围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犯罪行 为 . 而国家工作人员代 表
由赵作海案反思我国的检警关系

二 、 检 警 一 体 化 ” 构 我 国检 警 关 系模 式 以“ 重
为 、 们 实 际 能 抱 以其 多 大 的期 望 ? 我
一
行 文至 此 , 们 非 常 赞 同借 鉴 国外 的“ 警一 体 化 ” 重 构 我 国 我 检 来 的检 警 关 系 。这 里 的“ 警 一 体 化” 并 不 是 强 调 检 察 院 和 警 察 机 关 检 ,
身 , 察 院 是 法 定 的侦 查 权 主 体 、 式 上 的 侦查 机关 ; 警 察 机 关 形 而
作 为 实 质 的 侦 查 机 关 , 是 为 帮 助 检 察 院 行 使 侦 查 权 而 设 的 “ 助 仅 辅
关 , 别 对公 安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这 是 我 国 传 承 前 分
在 检 警 一 体 的 机 制 中 , 察 机 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引导 、 导 甚 至 检 指 指 挥 公 安 机 关 的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 其 是 对 侦 查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尤
监督 , 由此 可 提 高 在 侦 查 活 动 中人 权 保 障 的程 度 。 同 时 , 警 一 体 检 化 模 式 的建 构 必 然 要 求 刑 事 审 前 程 序 的 诉 讼 构 造 , 由法 院对 侦 即 查 行 为 进 行 同 步 的 司 法 控 制 。 通 过 这 种 审 前 程 序 的构 造 , 理 地 合 限制 了 国家 追 诉 权 力 , 然 比 目前 的 审 前 程 序 更 利 于保 障 犯 罪 嫌 显 疑 人 的权 利 。 因此 , 警 一 体 化 的 引 入 需 要 相 关 完 善 的 配 套 制 度 检 随之 建 立 , 则 闹 “ 虎 不 成 反 类 犬 ” 否 画 的笑 话 。 不 可 否认 , 警 一 体 化 改 造 涉 及 到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和 程 序 的改 检 革 问题 , 是 一 项 系 统 的 、 大 的 工 程 , 非 是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可 这 宏 决 以完 成 的 。但 是 , 并 不 能 成 为 我 们 坚 定 改 革 目标 的借 口 和 托 词 , 这 相 反 , 认 识 到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艰 巨性 和 长 期 性 的 同时 , 们 应 当基 在 我 于人 权 保 障 理 念 构 建 坚 定 的 改 革 目标 , 妥 善 处 理 好 改 革 目标 的 并 坚 定 性 和 改革 过程 的 渐 进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我 们 认 为 当 务 之 急 必 须 树 立 并 加 以 践 行 的 理 念 是 , 重 和保 障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公 尊 诉 职 能 。我 国宪 法 第 第 一 百 三 十 一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 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受行政机关 、 不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 干 涉 。 如 ”
浅析我国检警关系

(四)现行检警关系不利于检警形成合力,准确、有效惩治犯罪
这种分离机制不利于发挥检、警两家的特长,通常侦查人员具有较强的侦查能力,但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常常收集的证据因未能有效的固定而造成永远的丧失;而检察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较强,但侦查能力相对较差,而现行机制造成检、警两家各自独立行事,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得不到检察官的有效指导,经常是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定案标准,而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侦查也难以得到侦查人员的有效配合,双方难以形成合力,及时、准确、有效的打击犯罪。实践中的检察机关的建议或意见并不被侦查机关所重视或接受。
1998年4月15日到9月16日,法国司法部的部长会议一共公布了五个改革方案,其中有4个改革方案均体现了检察改革的内容,而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
俄罗斯2001年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7条就明文规定: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有据,而在审前调查以调查形式进行的情况下,检察长有权委托对该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出庭以国家的名义支持公诉。可看出其在法律上明确的将检警职能一体化了。
二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原则,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价值目标,这一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能否成功揭露、指控犯罪,审前的侦、诉两机关即检警双方的有效配合尤为重要,而我国现行的侦诉机制决定了检警双方难以优势互补,有效形成合力,准确打击犯罪,具体理由前文已述;同时保障人权已载入我国宪法,毋庸置疑,其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之一,从我国侦诉机制可看出,公诉机关对侦查行为、过程多是事后监督,其难以有力监督侦查人员在其侦查过程中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要围绕这一目标来完善检警双方的配合机制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
论我国的警检关系

论我国的警检关系摘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但是这两种利益也最易发生冲突,而检警关系又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核心,警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控诉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两者之间的权力配置,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终极目的的实现。
笔者在本文中将探讨我国目前警检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警检关系;检察指导侦查一、我国检警关系的概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确立了警检关系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7 条再次重申了该规定。
同时,中国宪法第 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相应地,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所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一)警检分工负责,即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
我国检警关系在职能管辖方面体现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是独立的侦查权主体,二者之间有明确的侦查管辖范围。
(二)警检相互配合,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 共同致力于刑事诉讼目的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 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 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三)警检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法律行为理所当然具有监督制约的职能。
“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

第 27 卷 总第 128 期Vol. 27 Sum No. 1282018 年第 2 期No.2. 2018广东开放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E OPEN UNIVERSITY OF GUANGDONG【收稿日期】2018-02-28【作者简介】刘云哲(1995-), 女 , 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刘云哲(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大陆地区现行检警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分离”,其带来的侦查任意主义、公诉不畅和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与此对应的是台湾地区在业务上的“检警一体”,得以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性,促使警察在符合公诉的要求下取证并积极配合出庭质证,提升诉讼活动整体效率。
在借鉴台湾检警关系之外,更为根本且迫切的是引入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同时落实检察独立性、强化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提升警察法律素养等也有助于优化侦查及证据活动。
【关键词】检警关系;陆台比较;检察引导【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 (2018)02-0072-07引言检警制度及关系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始终受学者和实务人员关心并讨论。
检警关系之所以重要,在于它关涉诸如侦查权的行使与规制、公诉效果以及诉讼效率等重要问题。
检、警作为推动、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重要国家力量,两者间的关系始终是各个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建构诉讼组织体系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在对检警关系进行研究的同时,不能始终停留在本土制度上自说自话,有必要跳出原有视野,结合比较研究方法予以分析并借鉴。
这时选择比较的对象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司法环境和文化背景差别过大,只会增加比较的难度和制度移植的风险。
我国海峡两岸虽然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分流,但就社会文化和思维观念来说,仍然有相当的近似性。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为适应检察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的检察制服的服装式样趋于文职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有所降低,给检察官在办案中执行强制措施和自身安全保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应急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内涵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责。
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在办案时可根据需要向警务部门申请派警,警务部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派警上案。
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检察官的指令履行保护检察院直接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法警在办理侦查案件时,除担负属司法警察的全部职责外,还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跟踪嫌疑犯追捕逃犯,协助扣押赃款、赃物等犯罪物品。
二、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一体化的可行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检察官的要求应是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专家型、精英型,检察官队伍量少质高是必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和控诉权,那么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具体的侦查工作是不是都要靠检察官去做呢?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可否从事具体的侦查工作?《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也是法定之事。
对“检警一体化”的新思考

“ 警 一体 化 ” 检 是指 : 检察 机 关 内部 , 在 司法警 察通 过
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 , 特别是 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 中, 在检察 长或主办检察官 的统一指挥下 , 司法警察
都 是侦 查员 ” 的现状 。 践 中 , 实 司法 警察 没 有专 业 的部 门, 而是 分 散 在各 个 业 务 科 室 , 法警 察 承 担 了 大 量 司 的非警 务工 作 , 而检 察 官在 具体 办案 中也 干 了许 多 司 法警 察职 责范 围 的工作 。 随着依 法治 围和检察 机关 规 范化建 设进 程 的逐 步推 进 , 检察 官 与 司法警 察 也从 } 昆 岗混 职 的状 态转 化 为 检 警 分离 、 司其 职 , 一 转 变 各 这
因此 ,如 何 克服 检 警 不 分和 检 警 截然 分 离 带 来 的 弊 端 ,逐 步 建立 起在 检察 官指 挥 下履 行 职责 、专 长 、 职 能 , 现优 势 互 补 , 调 高效 的 “ 实 协 检警 一 体 化 ” 作新 工 模 式 , 我们 加 强 检察 机关 司 法警 察 队伍建 设 , 对 充分 发挥 司法 警察 在办 案 中 , 别是 在 办理 自侦 案件 中的 特 作 用 ,有 力 推进 新 时 期 检察 工 作 具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t海检 察》 2 0 - 0 9年第 4期
1 9
一
二 、 检 管一 体化 ” 式的 定位 对“ 模
“ 检警一体化”的实质是强调司法警察与检察官 工 作 的配 合 与 协 调 ,其 根 本 目的是 如何 确 保 办 案 安 全, 提高 工作 效率 与办 案质 量 。因此 , 在推 进 “ 警 一 检
我国侦查程序的改革

【 关键词】侦 查程序; 异化 ; 后果; 改革
侦 查 程 序 , 侦 查 机 关 在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 , 法 进 行 性 基 础 。如“ 培 武 案 ‘ 涌 案 ” 所 反 映 的 刑 讯 逼 供 问 题 , 指 依 杜 刘 中 社 专 门调 查 工作 和 相 关 强 制 性 措 施所 必 须 遵 守 的法 定 程 序 。从 诉 会 公 众 至 今 仍 记 忆 犹 新 。刑 讯 逼 供 的禁 而 不绝 , 了侦 查 程 序 除 非 讼 意 义上 来 说 , 个 案 件 只有 进 入 侦 查 程 序 , 算 刑 事 诉 讼 活 中一 系列 以人 权 保 障 为导 向 的制 度如 律 师讯 问在 场 权 、 法 证 一 才 动 的真 正 开 始 。在 我 国 , 公检 法 三 机 关奉 行“ 工 负 责 、 相 配 据排 除规则等缺失外, 分 互 与侦查权的擅断和 恣意密切相关 。 合、 互相 制 约 ” 的组 织 活 动 原 则 。
交警一体化工作总结

交警一体化工作总结
交警一体化工作是指交通警察部门在执法、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整合,以
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近年来,交警一体化工作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面就来总结一下交警一体化工作的一些亮点和成果。
首先,交警一体化工作整合了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形成了统一的指挥体系和
作战力量。
这样一来,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更加畅通,协同作战效果更加明显,为交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交警一体化工作推动了交通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
通过引入先进
的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系统、电子警察设备等,交警部门可以更加精准地监控道路交通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水平。
再次,交警一体化工作加强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交通管理的
规范化水平。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改善执法环境,交警部门有效地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为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最后,交警一体化工作注重了对交通参与者的服务和引导。
通过加强对交通参
与者的宣传教育和服务指导,交警部门提高了对交通参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安全的环境。
总之,交警一体化工作在提高交通管理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和服务市民出行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信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中,交警一体化工作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建设交通强国和交通安全中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评“检警一体化”模式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

关 的有 效 监 督 与制 约 ,实践 中 ,公 安 机关 常 常 对 于 检察 机 关 作 出 的对 立 案 的 指 导意 见 不 予 理会 , 自行 侦查 ,使得 检察 机 关 在 提起公 诉 、庭 审举 证 、质证 及证 据规 则等 方 面达 不到 庭审 要求 , 为避免败诉 ,检察机关只得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退 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而公安机关对于补充侦查 的案件怠于侦查 , 最终 造 成 检 警 双 方互 相 推 诿 ,办 案 效 率低 下 ,大 大 减损 了检 控 的能 力 。 二 、 比较 国外 检 警 关 系模 式 ( 一 )大 陆 法 系国 家检 警 关 系模 式 大 陆法 系 国家普遍 实 行检体化 , 是指检察机关 同时兼具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 ,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权主体 ,形式上的侦查 机关 ;而警察机 我 国当前检警关 系现 状分析 关是实质的侦查机关 ,是为帮助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而设 的 “ 辅 我 国现 行 的检 警 关 系 在 宪 法 和刑 事 诉 讼 法 做 出 了规 定 ,它 助 机 关 ” ,警察 机 关 的任 务 就是 协 助 检 察 机关 侦 查 犯 罪 或 根 据 是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 的刑事诉讼 阶段 ,在公安机关和检察 检 察 院 的指 挥 、命令 负责 侦 查 犯 罪 。在 侦 查 程 序 中 ,检 察 机 关 机 关之 间形 成 的一种 互 动关 系 。 我国《 宪法 》 第1 2 9 条 规定 : “ 中 是 主 导 和 中心 ,不仅 有 权 自行 侦 查 ,而 且 可 以命 令 、指 挥 警 察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 】 ;第 1 3 5条 机 关 侦 查 犯 罪 。 当然 ,在 实 践 中,检 察 机 关 的 主要 任 务 仍 是 负 规定 : “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 责提起控诉 ,只有在涉及谋杀和严重的经济 、环境犯罪案件中, 当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 以保 证 准确 有 效 地 执行 法 检 察 官 会从 一 开 始 就 参 与 侦查 ,除 此 之外 ,检 察官 的真 正 作 用 律 ”翻;我国 《 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 : “ 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在 于对 警 察 侦查 结 果 进 行 复 审 、提 出 建议 或 在 需 要 更 多 的信 息 察 院和 公 安 机关 进 行 刑 事 诉讼 ,应 当分 工 负责 ,互 相 配合 ,互 来 支持 是否 提 起公 诉时 要求 补 充侦 查 。因此 ,这种 “ 一 体化 ” , 相 制 约 ,以保 证准 确有 效地 执行 法 律 。”p 因此 ,我 国 的检警 关 是体现在职能是 的一体化 ,其在组织关系上 ,警察部 门和检察 系 可 以概 括 为 “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 。这 种 模 式 机构 是相 互独 立 的 。 在特定 的历史阶段确实起到了一定 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 ( 二 )英 美法 系国家检 警关 系模 式 的 变化 发 展 ,诉 讼 压 力 的增 大 , 目前 的检 警 关 系模 式 已越 来 越 英 美法 系 国家 主 要采 用 检 警 分 离 模 式 。 由于 两 大法 系 国家 不适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在 司 法 实践 中暴 露 出 了一 系列 的 问题 。 目 在 法律 演 进 历 史 、政 治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及 司法 体 制 上 的 差 异 , 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与德 、法 等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不 同 ,其 在 观 念上 并 前 我 国这种 检警关 系 主要 存在 以下 一些 问题 : ( 一 )检 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 地 位 在 实践 中难 以体 现 不视检察机关为 国家或政府之代表 ,而是视其 为民众的诉讼代 根 据 我 国法 律 ,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 性 质 是 监督 机 关 ,因而 其 理 人 阎.而警 察机 关是 作 为政 府代 表 ,因 此 ,在性 质上 ,两 者是
执法一体化实施方案

执法一体化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执法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
传统的执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因此,执法一体化成为了当前的热门话题。
执法一体化是指将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执法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执法体系,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
二、目标和意义执法一体化的实施旨在实现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力量的整体作战能力。
通过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协同作战,实现执法工作的高效运行,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执法一体化的实施不仅能够提升政府执法水平,也能够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公平正义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实施方案1. 加强组织领导执法一体化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为支撑。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执法一体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 健全法律法规执法一体化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相关部门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
3. 整合资源共享各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提高执法效率。
4. 加强协同作战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开展执法行动,形成合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5. 提升执法水平执法一体化需要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保障措施1. 加大投入力度政府要增加对执法一体化工作的投入,提供充足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强化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一体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宣传推广政府要加强对执法一体化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对执法一体化的认知度和支持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预期效果通过执法一体化的实施,将实现执法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力量的整体作战能力。
珠三角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体化研究

任务 是通过 行使职 权 , 维护 社会主 义法制 , 维护检 察工 作秩序 , 保 展空 间狭 窄等 问题 , 律专 业知 识和警 察业 务技能相 对欠缺 。 法 护 公民 的人 身安全 、 身 自由和合 法财产 , 人 保护 公共财 产 ; 预防 、 制 止妨 碍检 察活 动 的违法 犯罪行 为 , 障检 察工 作的顺 利进 行 。 保 4 人 员选 拨 、 . 录用 机制 不完善 , 人制度 不配 套。 由于各方 用
定 的措 施不 明确 导致 了执法 效率 低下 。
第 23条也 明确规 定: 民检察院 司法警 察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 人
3司法 警察 人员 结构 不合理 , 员素质有 待提 高 。 遍存在 . 人 普
民警 察 的警种 之一 , 依法参 与检 察活动 : 民检 察 院司法警 察 的 人员 编制不 足 、 人 年龄 结构 老化 、 知识 层次较 低 、 男女 比例失调 、 发
面的 原因, 很少 招聘警 察院校毕 业的专 业人员 , 导致“ 想进 的进不
人 民检 察 院司法警 察的职责 根据 《 民检察 院司法警 察执行 来 , 推 的推 不掉 ” 在 人 员编制 上 , 有的 司法警 察队伍 存在 国 人 想 。 现
职 务规 则( 行) ( 试 》 以下 简称 《 务规 则》 第二 条的规 定主要 有 以 职 ) 下九项 职责 : 保 护人 民检察院直接 立案侦 查案件 的犯 罪现场 : ( 一)
。
它包 括人 民法 院 的司法 警察 与人 民检 察院 的司法 警察 两大 、
类 。①
一
、
人 民检 察 院司法 警察 的定位 和职 责
身所 具有的 独特 的功 能和作 用: 在具 体职责规 定上仍存 在实施依
中外警检关系比较及我国警检模式之构想(1)论文

中外警检关系比较及我国警检模式之构想(1)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相关国家刑事诉讼警检关系的分别介绍,比较各国刑事诉讼中警检关系的可取之处,检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关系的现状和利弊,结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警检关系的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警察检察官公检机关警检关系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同时承担着刑事控诉(包括起诉和侦查)和诉讼监督的职能。
但是从实践的效果看来,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控诉方面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良好业务素质,在刑事侦查中难以对公安机关进行指导和建议,以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也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以致刑事侦查阶段普遍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逮捕率过高以及非法拘押等现象。
本文通过对各国刑事诉讼中警检关系的介绍,找出各国在这方面的可取之处,并进而对我国警检关系的模式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各国警检关系概述(一)德国德国的司法警察在刑事侦查中受检察官指挥,担任辅助角色,因而被称为检察官的附属官员。
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所有的警察都有权力在犯罪被告发之后立即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例如,可以在犯罪现场保护证据,询问证人等;另一方面,作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警察在检察官的指示下,在一定程度上和检察官共同享有采取更进一步的侦查措施的权力,如搜查、扣押及身体检查等强制措施。
由于检察官没有自己的刑事侦查机构,司法警察仍处在刑事侦查活动的第一线,是进行刑事侦查的主要力量。
德国的检察官是侦查工作的领导者,有权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有权临时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起决策作用,其享有的刑事侦查权力不仅多于司法警察,而且其中某些侦查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在从开始侦查的最初阶段到执行刑罚的最后阶段的主导地位。
在德国实行的是强制起诉主义,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定罪时,检察官就有责任提出指控。
检警一体——水土不服

必要实行检警一体化,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 赞同实行 “ 检警一体化”的学者认为。侦查 是为起诉服务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侦查是在做
无用功,有了检察机关的领导,可 以使 “ 浪费司 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侦查程序严重失控” 】 [ 4 等问题得到缓解。反对者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监督就要适 当的保持距离;同时,检警一体化将使检察机关
权力过于泛滥则走向人治,这两者都是任意司法
的表现。在二者之间产生的检察权适应 了近现代 国家对警察和法官权力双重制约的需要,这种双 向制约标志着刑事司法 由任意性走向程序化【 。 5 ]
轻” 。因此,要真正使监督能够落到实处。就必 须使其独立并树立其权威。对此,宪法对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权予以了肯定。权威和权力的最大 区别就在于拥有权力的人是高于其权力支配对象 的,而权威则未必。所以,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对 于行政与法院的 “ 权力” ,但有 “ 权威” ,这保障 了监督的顺利进行。
后。才产生 了现代检察制度。检察制度的产生与
发展伴随着一系列社会发展 的现象 :
21 “ . 全能法院” 向 “ 裁判法院”的转变
全能法院,是指身兼侦查、起诉、审判职权
于一体的 “ 法院” ;裁判法院独立于立法和行政, 它只能对提交给它裁决的个案行使司法管辖权。 也就是说,它应 当是被动、中立、独立及客观的 案件裁决者。裁判法院要求裁判与起诉相分离,
能是相违背的,也是与我国宪法 的规定是相冲突
的。 3 2 从公诉 权 的角度 .
律监督权” 。有学者指出,“ 公诉权”才是检警权
的核心 。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不够确切。检察机关
从检察机关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检察机 关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制约法院审判和公安机关 的滥诉而设立 的。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检警关系

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检警关系一、研究意义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承担侦查和审查起诉职能的部门,对案件的侦破、起诉,能否揭露案件事实和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基于各自地位和职权分配产生的关系。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进一步理顺检警关系,合理配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程序领域的权力,能够进一步规范侦查权、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检警关系(一)我国检警关系现状a)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前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格局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享有监督权。
分工负责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对案件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机关应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形成侦控“合力”,使双方在诉讼活动中保持相互协调,快速查处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互相制约体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纠正对方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互相牵制、互相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无论是程序上的不规范或是证据链的不完整,检察机关都会适时发挥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作用。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主要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时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存在的问题上述检警关系是我国的历史、社会环境共同影响产生的。
在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格局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缺陷表现的越发突出。
“侦检一体化”理论研究

率 下 降到 零 ,公 安机 关 抄起 羁 押犯 罪 嫌 疑人 的现 象也 得 到有 效遏 制 , 系 , 它 们在 刑 事追 诉 活 动 中 的地位 和 关 系进 行 重 新定 位和 调 整 。 二 所 有 批准 逮 捕案 件 的预 审 工作 均 能在 2 对 ” 0天 之 内完成 ,比法定 两 个 月 是认为检警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追诉 负责 , 检察机关 期 限提 前 了 4 O天。 案件 质 量和 诉 讼效 率都 得 到 了大 幅提 高 。 领 导 、 挥公 安 机 关 的 侦 查 工作 , 把 公 安 机 关 的行 政 职 能 和 司 法职 指 要 记得跟 一个 同学讨论当时的某个社会热点时,他说了一句让我 能分开 , 将刑事司法警察从公安机 关中剥离 出来 , 使司法警察接受检 至 今 印 象 深刻 的话 : 这也 有 道 理 , 也 有 道理 , 庸 的办 法 不 是办 法 , 那 中 察机关管理、 指挥、 领导、 监督 , 即检警二机关不但在侦控职能上合一 , 说 了相 当于 没说 。 是 中 间路 线 往 往 于 问题 有 所 助 益 , 是又 能考 虑 但 但 而 且 在组 织 关 系上 也 应隶 属 。 述 二种 观 点 共 同之 处是 在 侦控 职 能 方 上 到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 , 能为大家都接 受的一种改 良方法。 对于侦检 面的合一 , 由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二者的不同点 即是 体化 问题也是一样 ,作为中间路线 的检察引导侦查也许是 目前检 前者 不 主张 检 警 关系 组织 上 的 隶属 , 者 主 张隶 属 。 后 警 关系 改 革 的 出路 。 2 侦 检 一 体 化 是 否 必 要 及可 行 检察引导侦 查不是检察官参与共 同侦查 ,而是从履行检察职能 21 我 国 现 行 的刑 事 诉 讼 体 制 下 是 排 斥侦 检 一 体 化 的 。 中 华人 . 《 的 角度 介 入 侦查 。 次 , 察 引 导侦 查 也 不 是检 察 官智 慧 警察 如何 进 其 检 民共和国宪法》 1 5条规定 , 第 3 人民法院 , 民检察 院和 公安机关办 行 侦 查 , 人 而是 在 针 具 的质 与量 的抱 我 以 及针 具 的进 一 步 固定 上 , 照 按 理 刑 事案 件 , 当 分工 负责 , 互 配合 , 互 制 约 , 应 相 相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地 法庭 调 查 辩 论 的标 准 和 要 求 来 指 导警 察 侦 查 。 后 , 察 引导侦 查 更 最 检 执行法律 。 同时第一百 二十九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 不是单 纯地 “ 相互配合” 而是要顺应诉讼规律 , , 既有利于出庭公诉 , 国 家 的 法律 监 督 机 关 。 因此 , 民检 察 院 是不 同于 权 力 机 关 、 政 机 又 有利 于 动 态 性地 同步 监 督 侦 查 。 人 行 关和审判机关之外 的司法机关, 其宪法地位与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和 参考文献 : 相同。 而公安机关是具 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治安 的国家行政力量 , … 陈光 中, 海燕. 汪 论刑事诉讼 的“ 中立” 理念一 健谈若干刑事诉讼制度 是 各 级 政 府 的 组成 部 门之 一 。 国 的 宪政 制度 、 法 制 度 的特 点 就 决 的改革[】 我 司 J 中国法学, 0 22 2 0 定 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可能在组织体制上形成一体化 。 【】 2慕平主编. 检察改革的新探索【 北京 : M】 法律出版社 ,0 7 20. 22 主诉 检 察 官 制 度 没 建 立 , 同机 关 , 同部 门 一 样 的 效 果 。 - 不 不 【J 大元主 编 : 3韩 中国检察制度 宪法基础研 究【 . MJ 北京 :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主诉检察 官是指检察机关中负责起诉任务 的检察官 已经过一定程序 20 7 【] 文志 著 中 国 检察 制度 改 革 论 纲 【 北 京 : 4张 M】 法律 出版 社 ,0 7 20 . 而 获 得 的 在 受理 案 件 后 , 能对 案 件 的审 查 起诉 、 出庭 公诉 负 有主 要 责 【】 5张智辉著: 检察权研究[ M】北京 :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7 2 0 任 , 立行 使 控 诉 任 务 、 有 处置 案 件 特 殊 权 力 , 独 享 并承 担 主 要 义 务 的 I 杨振江主编. 察机关侦查监督 问题研 究l . : 6 】 检 M] 北京 中国检 察出版社 种检察职权 。 由于我国的主诉检察 官制度还 未完 善, 检察 院内部存 2 05 0 . 在 公 诉 部 门和 侦 查 部 门 的划 分检 察 官 不 是 从 侦 查 阶 段 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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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