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时期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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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
抗战胜利后:
1946年5月4日《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确定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是一个彻底的和较完善的土地改革纲领。

1947年12月会议上,毛泽东提出注意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的两条基本原则:1.必须满足贫雇农的要求2.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
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路线作了完整地概括:“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1947年9月13日,由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实行)。

中共中央在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指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据有约70%—80%的土地,残酷剥削农民。

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仅有约20%一30%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

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我们民族屡受侵略、压迫及贫困、落后的根源,亦是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

为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中国共产党制订、公布了这一指导土地改革运动的法规。

《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16条,其主要内容为以下六个方面:
1、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乡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封建性剥削债务。

2、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公地及其他一切土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并按乡村全部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在分配方法上,实行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3、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及生活资料。

4、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

5、土地改革之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和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

6、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施和人民的民主权利,政府应组织人民法庭,审判及处分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权利在各种会议上批评、弹劲、撤换、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使土地改革中的一切措施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

此外,这一文件还对土地、财产及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它的公布和实行,有力地推动了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发展,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巩固的基础。

但是,大纲规定的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加上对某些政策界限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因而导致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左”的现象,特别是侵犯了中农利益。

因此后来在新区和全国范围内土改
不得不加以纠正。

《兴国土地法》
一九二九年四月,红四军到达兴国,在那里制定和颁发了《兴国土地法》。

这个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七月在上杭召开的中国共产党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总结了闽西土地斗争的经验,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

其中规定,“没收一切收租的田地山林”,“随即分配于贫农”。

“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

“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

”“田地以乡为单位,按原耕形势,抽多补少平均分配”。

后来闽西又提出“抽肥补瘦”的办法。

这些规定都是正确的。

由于正确的政策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闽西出现了“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形势。

在很短的时间中,在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纵横三百多里的地区内,解决了五十多个区、五百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有六十多万人得到土地。

广大农民欢天喜地,积极从事生产,粮食产量增加,生活也得到改善。

一九三○年初,红四军由闽西到赣南。

二月七日毛泽东在吉安陂头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批判了江西省委巡视员江汉波阻碍土地斗争的错误,决定一要“分”,二要“快”,端正了赣西南土地革命的方向。

二七会议后,赣西南土地斗争蓬勃开展起来。

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
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

这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从1927年冬至1928年冬一整年的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

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三是禁止土地买卖。

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也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提出“抽多补少”的原则,1931年2月,毛泽东按中央决定又批示各级政府发出一个布告,“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

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

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出,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

”这样,又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

经过在实践中反复摸索,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即:依靠贫农,联合中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党的这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是与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土地改革政策“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相对立的,这一错误政策,实质上是“肉体上消灭地主,经济上消灭富农”的不给出路的政策。

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2月,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曾承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抗战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

)实行这一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战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
民族统一战线一边。

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1947年12月,在党的十二月会议,毛泽东强调:在土改中必须注意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满足贫农的要求;二是必须坚定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农民的利益,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
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

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

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
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
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具体形式有。

(1)包干到户。

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

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2)包产到户。

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

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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