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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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合同之债
准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之债
第十章
合同法律适用 的 一般原则
涉外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权 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涉外合同是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 的合同。 1.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具有外 国国籍但住所在外国; 2.作为合同标的的物、财产或行为位于国外; 3.合同的订立或变更发生在国外。
合同自体法的概念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 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结 合起来,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 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统称为合同自体法。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辅助原则 三、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四、国际惯例补充原则 五、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意思自治内容的范围
1.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 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 2.对于意思自治的空间范围,一些国家认为,只能 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法律,而大多数国家不 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客观的联系。
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
多数国家都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准据法适用于整 个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合同的一部分。
1861年,李查蒂案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 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 合同,

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 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 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不要求选择的法律与当事人或合同有必然的联系, 可以为中国法,也可以为外国法,但必须是现行的 实体法,不能是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2.“质量标准”: 在各种因素中,对于解决特定问题 有最重要的影响的因素,它所在的 地点 应是最密切联系地
3.“特征履行说”: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某一方的履行 最能反映合同的特点,那么该合同 就应该适用这一方当事人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是一个自然人就应该适 用他的习惯居所地法,是法人就应 该适用他的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被称为最强联系原则、最重要 联系原则、最真实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该原 则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由里斯创立。 含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它 社会意义上集中地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1.“数量标准”: 在与合同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有较 多与合同有关的因素集中在一个地 方,那么这个地方就是最密切联系地。 。
意思自治的方式
明示选择:当事人用文字或言辞明确表示合同应适 用的法律; 默示选择: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而由法院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词语及 其他事实来推定。
对于默示选择各国的不同态度
1.只承认明示选择,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默示选择: 尼日利亚、秘鲁等少数国家 2.有限制的承认默示选择:荷兰、美国 3.多数国家承认默示选择,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 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土耳其、法国、英国、德国 奥地利、瑞士

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 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必要,因此,只要法 国商人是诚实、善意的,并且无轻率或过 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涉外合同的形式的法律适用
1.适用行为地法(缔结地法、履行地法); 理论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2.适用合同准据法; 3.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 除了不适用于合同的形式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 其适用范围包括其他所有方面。
源自文库
4.选择法律的方式
(1)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 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示; (2)2007年《规定》第4条第2款:默示,推定当事 人意图。
5.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情形:
主观论: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 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 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 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 事人之间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 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合同各个部分的法律适用(分割理论的应用)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
概念: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自由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发展历程: 1.该观念的萌芽:14世纪波伦亚大学教授:萨利赛 15世纪,巴黎大学教授罗朱斯 库 尔蒂乌斯指出,“合同之所以适 用行为地法,是因为,当事人默 示 同意适用该法”。
1.法则区别说——16世纪意思自治说的提出 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 据法的阶段; 2.16世纪意思自治说的提出——19世纪 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 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3.20世纪以后 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 自体法”阶段。
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履行说”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三、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四、国际惯例补充原则 五、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2)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般都排除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 国法。 (3)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有关不动产的合同受不动 产所在地法支配,但瑞士和意大利的国际私法及 1980年《罗马公约》对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 放松,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2.意思自治原则的真正创始人:16世纪,杜摩兰
3.普通法系国家是在判例中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 4.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中明确接受意思 自治原则。 5.在一些公约中也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适用; 2.意思自治的时间; 3.意思自治的方式; 4.意思自治内容的范围; 5.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 6.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变更。
20世纪50年代有学者这样评价合同的法律适用:
确定合同效力的法律是冲突法领域最复杂的问 题,不仅不同法域的规则不同,就是同一法院在这 一问题上也常常适用不同的理论。
分割论与单一论
分割论
单一论:认为合同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法律观点 看,都只是一个整体,其履行解释等只能由一种法 律支配。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由法院自由裁量。
意思自治的时间
多数国家反对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加以限制, 而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 1.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当时选择; 2.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选择; 3.甚至可以改变原来所作的选择,只要当事人达成 一致即可; 基本要求:1.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 2.不得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涉外合同的特点
1.具有涉外因素; 2.涉外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 3.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外国法、国际公约、国 际惯例)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
实质要件:1. 缔约能力问题 2.合同的内容问题 3.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 致问题 4.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 实问题
合同要件
形式要件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沿革
1.涉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2.涉外合同的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3.涉外合同的形式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早期: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现在:适用“合同准据法”(合同自体法) 即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 为辅确定准据法。
涉外合同的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萨维尼、巴托鲁斯 2、适用缔约地法:源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3. 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 原则上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准据法,但也兼顾行为地法。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变更
当事人选择了合同的准据法后,如果所选国家的法 律发生变更,是适用选择时的法律还是适用变更后 的新法呢?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或法院地法中 的强行法的限制; 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合法”, 且不 违反公共秩序;
3.在几种特殊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的 限制: (1)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 多数国家认为应适用受雇人员惯常工作地法; 如果不惯常在一个国家工作,则适用他受 雇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法。

当时《法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成年年 龄为18岁。

但是依据该法典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 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如果适用了墨西 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导致 合同无效。

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 是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 查蒂已达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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