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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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目前对于银行服务收费合理性的舆情甚嚣尘上,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显示出银行服务收费管理的历史拐点有可能出现,消费者、政府和银行三方合力取得共赢是最终目标,深入分析并直面存在的问题勇于担当制定科学对策并贯彻落实是关键。
关键词:商业银行价格管理问题与对策
最近“暴利高过石油和烟草等垄断行业”的消息,再次将银行业推向风口浪尖。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达10412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非利息收入占比19.3%。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共计1076项,其中收费项目850项。在这些数据的支撑下,“政府监管机构应该站出来主持公道,使老百姓免受银行盘剥”的呼声日益高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适时发布,是否落实了该办法,问题就能解决了?
本文首先总结当前社会关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问题的各类负面意见,对其饱受诟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与建议。
一、舆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定价不合理
社会普遍认为银行是垄断行业,服务收费价格是垄断价格,漫
天开价,想收多少收多少,消费者尤其是一般消费者没有议价空间,“任人宰割”。
(二)定位有误
中国的银行大多是国有的,应该体现其公益性。监管部门应尽到把关责任,最大程度压缩银行的收费自主权,确保国有银行的公益性,避免银行唯利是图、嫌贫爱富欺负弱势群体。
(三)社会分配不公
当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生存愈发困难,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低收入群体生活艰辛,银行业利润和中间业务却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坐拥国家资本获取暴利。
(四)缺乏知情权和选择权
(1)收费前未被告知。
(2)银行收费项目繁多,没有专业知识的群众无法做全面清晰了解;
(3)各银行间收费差异大,难以进行全面收集比较和作出选择。
(4)各行相同收费名称所含内容不一致,如对“异地”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导致花“冤枉钱”。
(五)监管部门“管不住”
银监会等三部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后,仍有部分银行将应免费服务的项目变换名目后继续收费,如取消密码重置费后,又增加密码挂失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2004年8月24日,央行正式公布中国银行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消息至今未满十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时间尚短,社会对银行的身份角色的转变没有完全适应。至今部分社会公众仍然认为,即使已经股份制改造完成,但是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股份制银行,仍然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不应追逐利润。这种观点是唯心的,跟不上科学发展的步伐。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十年前已有充分论证,在此不再赘述。2004年至今的实践也证明了通过股份制改造解决了原来存在的问题,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既然确认股份制改造的方向和道路是正确的,我们应该支持银行作为社会商业活动的一员,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只有这样,我国银行才能做大做强,为国家为人民做出更大贡献。否则,银行少收了一些费用,减轻了消费者的一些“负担”,但是银行将会被置于严重的不公平竞争的劣势,国家和人民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有效考核,银行将缺乏创新和竞争能力,缺乏盈利能力,损失的还是国家和人民。
我国地广人多,信息传递效率不一,人民的金融知识推广普及难度较大,而社会科技发展速度迅猛,金融产品更新速度快,在此过程中,有的客户被银行“赶着走”,有的客户“跟不上”。拿银行卡的推广为例,部分社会舆论认为,银行通过银行卡可以带来巨额费用收入,所以强迫客户使用银行卡,消极为客户办理存折业务。实际上推行银行卡是符合现代科技发展需求和低碳金融要求的,而
针对银行卡的收费项目较多是意见的根源,但是银行卡的多功能和使用便利性使得绝大部分使用过银行卡的客户不会再选择存折。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理解偏差
在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中,我国只重视专业领域的理论探索,忽视了对于另一重要参与者—银行服务对象的观念转变需要,缺乏关于银行服务价格的正面宣导。对于消费者的意见,因为多部门管理,缺乏统一的、中立或者权威的受理平台,难免众说纷纭。众口铄金,不当舆论导致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下面几个例子足以说明正面宣导的重要性:
近期有消息称数据统计显示银行收费项目为3000多项,也有数据说是7000多项。2011年7月12日中银协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给出的“权威”数据为:“经过中银协一年的调查梳理,在将各银行名称不同、实质一样的项目进行归并后得出结论:目前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约为1076项,其中免费项目为226项,占21%。”虽然实际数据只是误传的三分之一或更少,但是银行巧立名目,将同一服务分解收费的说法已经“深入人心”,银行为自己辩解只会越辩越黑。实际上收费项目增加的原因包括服务的丰富、多样化和针对性加强,恰恰都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2012年2月18日,有报道称,中国商业银行去年净利润达2.65万亿元,在网上引发银行暴利的激烈争论。但是上述报道犯了低级错误,误以为全年利润等于各季度末利润之和,实际上应是全年利润等于各季度利润之和,二季度末利润包括一季度,而三季度末包
括一、二季度,四季度末数据已然包括一、二、三季度的利润在内了。2011年前四个季度商业银行的净利润分别为2635亿元、5364亿元、8173亿元和10412亿元,即商业银行净利润全年为10412亿。虽然实际数据不到误传的一半,但是“暴利”说并未消停。银监会2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总资产113.28万亿元,10412亿元的利润还不到1%
(1.0412/113.28*100=0.92%)的总资产收益率,在国际上不是高的,还比不上存款利率。
广东省政协委员李建浔向银行乱收费开炮,其表示:“垄断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单方宣布收费,这纯属霸王条款,公然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该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各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偏偏以商业银行法修改之前出台的,与修改后的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相违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认为该办法授权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制定银行服务收费。”“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把发改委、银监会权威凌驾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上,认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法律的效力,毫无法治观念。如果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国家的法律制度将会受到践踏,建设法治国家将是空谈和喊口号。”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内容是“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