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ppt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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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独角兽网校法条串讲班行政法讲义
第一讲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制度
(一)行政主体概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规章不能单独授权
S.3.1特征
●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行政机关自行授权一个社会组织从事某活动只能认定为委托
●授权对象必须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我国常见的授权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
S.2.4.1辞职与辞退
果(效果)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行为也相当于学术界使用的“行政作用”S.1.2 特征
●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行为一定是能够产生一定后果或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图:
事实行为
●
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关键问题二:考试中,处分性如何理解?
——主观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有通过这个行为来产生、变动或消除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注意:是在法律上改变,而不是在事实上给相对人带来某种后果。
——客观要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动的这个行为已经在法律上成立、出现或存在。
●关键问题三:考试中,如何判断特定性?
——首先看“人”是否特定:行为在其拘束范围内没有普遍约束力则对人是特定的。
——其次看“事”是否特定:行为效力不能反复适用则对事是特定的。
●关键问题四:考试中,具体行政行为有几种类型?
——就特定的事项对特定(个别)人的处理,例如某工商局对张某罚款200元
——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具体)一群人的处理。如:某区政府决定拆除某小区里所有的房屋。
——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一般)的处理。如:市公安局宣布某危房禁止任何人进入。
* “人”有三个层次:个别;具体;一般
S. 2.1.2 主要分类
(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益性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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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停止不同于效力终止,S.3.1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效力是同样的。
第四讲行政处罚法
S.2 行政处罚的实体规则
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S.2.4一事不再罚制度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立案时间为标准】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S.3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S.3.1简易程序的条件与规则
抵岸之日起2日内 收缴之日起22日内
(2 )期限制度 当场作出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
(4)延续制度
①申请延续时间: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另有规定除外(规定重新申请)
②默示批准:有效期届满前批准+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根据09 年最新司法解释,对于延续行为本身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划分标准二:权利标准
——特定的权利
①行政复议:人身权 + 财产权 +受教育权
②行政诉讼:人身权 + 财产权包括:
诉讼法列举的 + 其他法律规定的 + 法律依据的其他权利——主张人自己的权利
S.2.2 具体规定
S.2.2.1对具体行政行为正面可以受理的规定
S.3争议参加人
S.3.1 申请人与原告的资格判断
●“有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影响的是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
●“有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对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有名义”:以自己名义提起争议
*总结:“考原告、看利益”
S.3.1.1资格转移与代表:
自然人死亡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代表:同一案件超过5人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诉讼。
——针对程序的条件:重复起诉、违反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起诉已经生效的标的
★重复起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再次起诉;针对同一事实和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等。
★起诉标的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拘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处理过。
S.4.3审理程序
S.4.3.1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S.4.3.2复议中的基本审查规则:书面审查为主,言词审查为辅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S4.3.3 诉讼中的基本审查规则
S.4.3.1 一审中的重要制度
(1)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向同一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决定合并审理。
——当事人申请:【生效裁判、调解书生效】两年内;检察机关抗诉:必须再审
——处理结果:撤销直接改判+ 撤销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