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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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2.行为罚
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 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
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 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 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2)被处罚人必须是实施了破坏或污 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3) 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法定、 公正公开、过罚相当、责任自负、 一事不再罚、法律救济及教育与惩 罚相结合等行政处罚原则。
2.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
1.声誉罚 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 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 的处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
(二)行政处罚
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 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 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 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 法律制裁。
1.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环 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 组织。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 又称为经济罚。 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
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 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
4.人身自由罚
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 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
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行为人的违法性一般是比较轻微的,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行为的危害结果
人身财产造成损失
(四)危害结果与违法行为 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环境行政处分
1.概念: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 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 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 所做出的行政制裁。 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2.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 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 行政监察部门。
(2)ຫໍສະໝຸດ Baidu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 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 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三)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 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 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造成的或可能 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法律责任主体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 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具有广泛性的特 点。 2、法律责任的客体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1、行为 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2、物 通常表现为自然界的各种环境要 素和社会财富。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与一般的民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具有的特殊性: 1、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强调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发生损害事实 1、直接损害:因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 2、 间接损失:由于侵权行为间接导致的正常情况下可以期待获 得而现在未获得的那部分收入。 (二)环境损害事实存在 (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区别: (1)实施机关不同 (2)处罚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 (4)形式不同 (5)救济方式不同
联系: 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承担消极的法律
后果。
(四)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管理主体依法追究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行 政责任通常运用的一种方式。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ⅰ 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方法: 一方面从行为人的客观能力判断; 另一方面从一些客观情况上加以判断。 ⅱ判断标准:行为人只有在应当注意而且能够注意却未 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环境危害,才具有过错。
(二)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法律、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 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 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一、概念
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侵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与 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 一种侵权行为责任,主要是对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的侵害, 表现为对受害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2、严厉性 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3、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特性
一、概念
1、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 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范围:主要针对那些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 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 责任的情形。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法律责任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对危害的结果直接追求或持放任态度。 过失:应当预见到,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综合性 是多种特定的法律责任组合在一起的综合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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