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办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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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办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住房保障办绩效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职责明确、客观公正原则,群众公认、讲求实绩原则,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集中测评和个别走访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对象

住房保障办全体员工。

三、住房保障办职责

(一)办公室及窗口职责

1、负责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

2、负责对单位具办人、社区居委会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3、负责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材料的初审及公示工作。

4、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建立和台帐资料管理。

5、负责住房保障各种数据的采集、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7、负责住房保障系统管理软件的使用工作。

8、负责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物业管理部职责

1、负责房租及物业费用的收取。

2、负责公租房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入住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成立由局分管领导、办公室、物业管理部成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核时间。年度考核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份或次年1月份。

(三)评分办法。年度考核采取百分考核制,分为自评分、群众测评得分及考核组考核得分。考核分值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为合格,60-79为基本合格,59以下为不合格。日常工作中群众反响较大、投诉较多、有违规操作行为且查实的,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格次。

五、考核程序及分值

(一)自查(10分)。由个人对当年工作进行自评。

(二)民主测评。(30分)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各成员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测评。

(三)群众测评(10分)。发放测评卷,由全体成员进行互评。

(四)考核组考核(50分)。根据当年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具办人员进行考核。

六、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个人的。

(二)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较大疏漏或没完成个人工作的,除以相应处罚,对出色完成个人工作,受到表彰的予以嘉奖。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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