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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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陈敏
来源:《中关村》2013年第05期
案情介绍
Z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企业。Z公司主张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Unreal Engine 3的源代码均为Z公司的商业秘密。Z公司主张乙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允许,将战斧游戏的源代码拷贝给甲,由甲将相应源代码即Axe of War iPhone和Unreal Engine 3复制到其个人硬盘中。经甲同意,Z公司在对甲硬盘内容进行公证的过程中,还发现了MMO PRG、TV Show King的源代码内容。甲离职前参与了MMO PRG、TV Show King的开发,甲电脑里的源代码都是甲离职前的版本。Z公司认为甲、乙复制Axe of War iPhone、Unreal Engine 3源代码以及甲复制MMO PRG、TV Show King源代码的行为侵害了Z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甲乙二人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甲、乙二人曾经都是Z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二人均与Z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其中明确商业秘密包括源程序等,还约定员工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包括不在外部计算机或电子信息传递系统上以任何形式及方式使用、复制、改变、或贮存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Z公司保密制度之规定,不得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的其他员工)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等。
案件审理中,Z公司提交了Axe of War iPhone和MMO PRG的设计文档,TV Show King 和MMO PRG的软件开发记录,以及Axe of War IPhone和MMO PRG的软件登记证书,其中证书上载明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且未发表。Z公司认可Unreal Engine 3是用于开发Axe of War iPhone的引擎软件,由第三方许可Z公司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认可其复制了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和Unreal Engine 3四个软件的源代码。乙亦认可其拷贝了Axe of War iPhone和Unreal Engine 3的源代码,并复制给甲。
庭审中,甲、乙二人申请出庭的在Z公司工作的证人丙明确,Z公司员工使用自己的域账户及密码就可以下载电脑中其他同事共享的内容,对共享内容没有公司层面的管理行为。一般登录同事电脑都是工作目的,如果同事将源代码存储在电脑上,登录同事的电脑就可以看到相关源代码。Z公司的SVN(subversion)为存储源代码的服务器,作为软件版本的仓库,所有源代码都放在SVN上。除了开发项目组成员,其他人不能登录SVN获取相关源代码。但是,从技术上,如果项目组人员将源代码下载到工作电脑上,其他人通过登录项目组人员的工作电脑可能获得相关源代码。对SVN上的资源不能进行交叉浏览,只有与相应源代码相关的项目组人员才有权限进行访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Z公司作为Unreal Engine 3源代码的被许可使用方,没有证明Unreal Engine 3源代码的许可使用的方式,亦没有证明其秘密性,故对于Z公司所主张的Unreal Engine 3源代码为其商业秘密法院未予支持。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三个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属于Z公司的商业秘密。
尽管A参加了MMO PRG、TV Show King的开发工作,但是根据A与Z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A不能在外部计算机或电子信息传递系统上以任何形式及方式使用、复制、改变、或贮存商业秘密。A将MMO PRG、TV Show King的源代码复制于个人存储设备上的行为违反Z公司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了Z公司的商业秘密。
B与Z公司的保密协议中约定,B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商业秘密。B将Axe of War iPhone源代码用移动硬盘拷出,并复制给A的行为违反了Z公司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而A为了获取Axe of War iPhone源代码,动员B将相关源代码拷出,并复制于个人存储设备上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亦构成了对Z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海淀法院判决:甲和乙立即停止侵犯Z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甲赔偿4万元,乙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开发人员根据用户的需求所编写的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目标程序则是直接由计算机识别并最终实现某种功能的机读语言,由源程序在一定的环境下直接编译而成。对于软件的终端用户而言,关注的仅是软件功能的实现,只要其获得了目标代码并在一定的环境下运行,计算机就可以自动识别并实现软件的相应功能。虽然源代码对于最终用户而言意义并不太大,但是源代码中所蕴含的技术思想对于软件开发者而言至关重要,正是将源代码转化为机器可读的指定序列,软件的最终功能才能实现。源代码虽然也是一种文字表达,但同时具有一定的技术功能属性,体现了开发者的设计构思,作为开发者而言,往往也不愿意将软件的源代码予以公开。本案中,Z公司即主张其对涉案的源程序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权利人对源代码主张以商业秘密的路径进行保护,那么对其举证能力的要求相对较高,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主张权利的源码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
本案中,Axe of War iPhone和MMO PRG的设计文档,TV Show King和MMO PRG的软件开发记录,以及Axe of War IPhone和MMO PRG的软件登记证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三个软件由Z公司所开发,相关软件的源代码不为公众所知悉。Z公司是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企业,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作为Z公司开发的产品,能为Z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Z公司与甲、乙都签订有相关的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数据、程序、源代码等属于Z公司商业秘密的范畴,并明确了甲、乙的保密义务;且Z公司对于软件版本管理系统工具(SVN)有权限控制。尽管A、B辩称从技术上只要有域账号和域密码就可以登录其他同事的工作电脑,而只要相关同事将源代码存储在工作电脑上,就能获得相关源代码。但是,首先,要登录其他同事的电脑亦需要域账号和域密码,域账户、域密码亦是Z公司的管理措施;其次,甲乙的证人丙在庭审中也描述登录其他同事电脑一般亦是工作的目的,所以甲、乙有关技术上可能性的辩称不足以否认Z公司对相关源代码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法官提示
软件开发对人有着较大依赖性,比如软件的源程序和文档中包含着开发者的技术诀窍和关键信息,这部分涉及到软件开发中的核心技术问题。软件开发人员掌握的这部分信息往往使企业在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亡。因技术人才的流动而导致的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在软件企业中相当普遍而且比较严重。如果对软件源代码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首先要求相关源代码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企业有必要重视相关源代码的管理工作,对于能够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源代码采取保密措施,控制接触源代码的人员,并设置相关的权限,注重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的有效运用;第三,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注重保存软件开发的相关证据,面对软件知识产权纠纷,合理发挥证据保全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