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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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内部控制,防范道德风险,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核销是农村信用社根据审慎会计原则,以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冲减认定的贷款损失的账务处理过程。对已核销贷款应实行账销案存、内销外挂、单独立账的管理办法,继续依法保留追索权。

第二章已核销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信用社对已核销贷款必须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因核销后的贷款虽不在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续存(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完全终结的除外),所以信用社必须坚持账销案存的原则,加强对已核销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信用社业务部门要按规定对贷款核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健全贷款核销档案,包括核销申报材料、逐户建立已核销贷款台账、已核销贷款相关责任人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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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用社信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没有最终收回之前,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自行销毁。贷款收回之后,信用社再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已核销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第五条贷款核销只是信用社账面上的处理,并未免除借款人应向信用社承担的还款义务,并不表明信用社放弃债权,信用社要积极催收和追偿,最大限度的保护信用社资产少受损失,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贷款核销后业务部门应指定信贷人员密切关注已核销贷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捕捉相关信息,对有资产可执行或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应指定信贷人员专门负责催收,或者也可以委托外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催收,尽可能的减少信用社的贷款呆帐损失,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对已核销的贷款进行追偿,不能因贷款核销而豁免债务人的偿债义务。

第七条贷款核销作为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的内部管理行为,只限于在信用社系统内部进行运作,旨在防止借款人因知悉贷款核销信息而放弃还款意愿或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道德风险。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信合管理部门要做好保密工作。各联社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贷款核销的知悉范围,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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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在信用社内部不得透漏给与业务无关的人员。对外更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守,除向银行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报送贷款核销的明细情况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有关贷款核销的详细信息。

第四章已核销贷款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客观反映资产状况。对已核销后又收回现金的贷款,作转回呆账准备处理:

借:现金等有关科目(本金)

贷:呆帐准备

同时,付记表外科目:已核销呆帐

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

借:现金等有关科目(利息)

贷:利息收入

同时,付记表外科目:逾期贷款应收利息

第十条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偿已核销贷款的,按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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