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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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不当得利的诉

讼时效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

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

算时点。

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操作准

则,企业的金钱进出必须账目明确并核对清楚。年度结账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重要的财务会计行为,按常理应当能够发现不当得利事实。

本文系华律网整理上传,转载注明出处!电费利息计算以及诉讼时效

关于拖欠电费滚动利息计算

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拖欠电费能否计算利息问题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末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于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根据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对于对客户拖欠电费收取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拖欠电费的客户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收取违约金。

二、关于追诉客户拖欠电费诉讼时

效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由于多笔交易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根据上述规定,因客户的用电行为系连续性的持续行为,故对于追诉客户拖欠电费的诉讼时效,应从停止供电之日起算。未停止供电的,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律法规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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