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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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保管权限:
第一条业务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法务经理、风险控制中心主管、非诉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
第三条各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
第四条用印人所在分行、组别和法务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二、业务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凡是须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补充协议、收件收据、证明或其他材料,可申请盖章。
第五条为规避风险,法务有权向用印人询问用印材料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盖章,法务经审核不同意盖章的,须向用印人说明理由。
法务不说明不予盖章理由的,用印人可向法务经理投诉,由法务经理决定是否盖章。
三、用印盖章材料要求:
第六条盖章的材料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
第七条用印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务不予盖章。
四、使用印章程序:
第八条用印人申请使用印章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填写《用印申请单》
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单》,一类盖章材料填一份申请单。
申请单由分行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单必须是原件,若传真件、复印件须电话确认真实性。
用印申请单经法务经理签字同意后。保管人依此进行盖章。若无法务经理签字,且需要立即盖章的,由保管人电话向经理请示,经理同意后予以盖章,事后经理在申请单上补签字。各分行需保管用印申请单的复印件,以便法务与分行对盖章情况进行核实。
2、保管人进行盖章
印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3、提供盖章材料复印件
用印材料盖完章后,需向法务提供复印件一份,用印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留档保存。
复印件可由法务在公司进行复印。
4、用印人填写《业务章盖章登记表》
用印人必须如实填写《业务章盖章登记表》。
5、保管人核实《用印申请单》、《业务章盖章登记表》、用印材料、一致无风险后将用印材料交给用印人。
第九条法务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后,以邮件形式将盖章信息向用印人的主管、经理进行通报,并抄送分区、区域经理。
五、用印时间地点:
第十条业务专用章要妥善保存,用印人须在办公时间内申请用印,如在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使用,需电话向法务经理申请,由法务经理指定时间地点印章保管人进行盖章
第十一条印章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将公章带出公司办公区域使用。
六、印章的保存
第十二条印章在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保存在保险柜、带锁的文件橱中,并保证只有自己能控制该公章,否则有此产生的责任有保管人承担。
第十三条印章在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保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用完印章须立即将印章收好。
第十五条法务确保有一位保管人在办公时间在公司进行盖章。如遇公司大型聚会,法务经理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未经许可,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行为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处罚规则
第十七条保管人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的,处罚款元。
第十八条保管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盖章,并给分行业务造成影响的,处罚款元。
第十九条保管人对空白材料进行盖章的。处罚款元
第二十条由于保管人的原因致使用印人自己盖章的。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区域的。
第二十二条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印章,造成不利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保管人没有按照用印程序进行盖章的,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印章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五条法务部诉讼中心监督印章的使用情况,每月16日,1日对分行使用印章情况进行核对,通报。
第二十六条罚款由执行,罚款费用入。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法务内部用印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务部授权诉讼中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