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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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密切校企合作,按照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积极推进校企共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满足行业企业的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二条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合作企业的性质与专业所属实训基地建设要有相关性,实训基地的建成尽可能实现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进行生产性实训或顶岗实习,不断提高专业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实训基地能承担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和企业员工再提高的培训任务,校企双方通力合作,将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实践能力训练和专业素质培养的实践基地,共同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

第三章合作共建条件

第四条共建实训基地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实训基地基本设置条件,提供的设备或技术达到行业较为先进水平。

第五条合作企业应是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单位,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第四章合作共建的方式

第六条校内实训基地的合作共建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三种:一是采取“自建硬件、合建内涵”方式,引进企业标准和先进技术,新建、改扩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二是采取“筑巢引凤、引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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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式,学校提供场所和主要设备,吸引企业投入资金、技术和人员,共同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三是采取“产教结合、企业运作”方式,学校提供场地,校企共同投入资金设备,采取企业管理、共同参与的共建实训基地的模式。

第七条校外实训基地的合作共建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两种:一是“不为我有、但为我用”的方式,以“企业储备未来技术骨干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为双方的利益结合点,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和人员,与专兼职教师共同完成工学交替的课程教学和顶岗实习指导;二是“共建共享、培教结合”方式,学校在企业投入教学设备,提供教学与培训资源,合作建成集顶岗实习、生产性实训、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实训基地。

第五章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校企合作共建的实训基地,均应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成立实训基地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由校企双方共同商定,负责制定实训基地管理细则,落实常规管理工作。

第九条由校企双方共同投入资金或设备所建设的实训基地,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建立设备台账;双方有责任共同做好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校企双方均应根据实训基地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实训基地的教学管理与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等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收益或亏损,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为执行准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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