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建筑业总部经济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建筑业总

部经济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建筑业总部经济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设局(住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委、市政府《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现将福州市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额度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奖励金在下一年度兑现。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由企业提供相应财务凭证,经总部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

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奖励金在下一年度兑现。

二、奖励申报程序

1、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的企业向市建委提交申请,其余县(市)区、高新区企业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市建委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汇总报市财政审核拨款。

三、其他事项

1.扶持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企业由市、区各承担50%,县(市)企业由所在县(市)全额承担。

2.获奖企业自领取奖励基金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3.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市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4.如发现企业在申请总部经济奖励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附件:1、福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

2、市外建筑服务企业在福州纳税奖励资金申请表

3、市外建筑企业注册地迁入福州奖励资金申请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4日

附表1:

福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