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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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

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引导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烟农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烟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提高烟叶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进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建设指南。

第二条烟农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组成,提供烟叶生产多环节专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烟农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运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烟农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服务社员、民主管理”的要求,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烟农增收为目标,以自愿民主为核心,依法组建,规范运行。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四条设立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

住所;

(四)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资,但不允许社会资本入股;

(五)以烟农自我服务为特征,并接受烟草行业的指导。

第五条设立烟农专业合作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设立大会。由烟农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召开设立大会。设立人可以是烟农,也可以是提供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设立人至少5名以上。

(二)通过章程。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吸收成员。按照“宣传发动—自愿申请—资格审查—登记造册”的程序吸纳成员,成员资格应符合本指南第六条规定。

(四)注册登记。设立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开设银行帐户。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烟叶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承认并遵守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成为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

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中,烟农成员数至少应当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

第七条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二)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四)按照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享有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资产受益权。

(五)优先参与和利用本社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保障基本烟田按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种烟;

(六)保证烟草补贴形成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长效使用。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烟叶基地单元成立1—2家烟农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应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职权需在章程中清晰明确。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一条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执行监事)、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负责合作社决策和监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两年后方可当选监事,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日常运营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由理事会决定聘任经理,按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或理

事长授权,负责本社生产经营的服务活动。理事长、理事可兼任经理,也可考虑烟农辅导员、社会能人、大学生村官等担任经理。

第十三条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合理配置财务会计人员、专业化服务队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烟农专业合作社下设专业服务队,队长可在专业队成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经理聘任,负责专业队的组织和具体服务的实施。

遵循“社统队分、分队核算”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合作社和服务队的关系。专业化服务队作为合作社的下属管理组织,主要从事烟叶生产各环节服务的具体操作实施与考核。合作社对各专业化服务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结算,制订各环节专业化服务的定价机制、作业标准、考核办法、收取服务费用等。

第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领取固定报酬,但在从事合作社决策、监督职能时,予以误工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经理薪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原则上薪酬水平与业绩挂钩,与当地收入水平基本持平;财务会计人员、专业队队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酬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由理事会决定是否支付,并决定报酬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烟农专业合作社可按照相关程序聘用烟草部门员工为合作社管理人员,但不担任合作社理事长,也不能同时担任理事和监事,原则上不在合作社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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