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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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会计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时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境内证券类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依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公司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公司会计核算采纳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八条公司采纳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

(一)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以后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纳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讲明。

(五)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慎重,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关于差不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早或者延后。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财务治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公司设置财务总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治理和会计事项。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和证券类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予以委

派。

第十一条财务总部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设置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如需删除、增设或修改会计科目,须报经公司财务总部批准后由财务总部在财务系统中设置。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公布或提供会计报表,由公司财务总部统一办理。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公司及本部门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设置、打印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提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事实上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资产

第十五条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操纵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公司的资产要紧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治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结算备付金是指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第十八条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第十九条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拆借给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二十条交易性金融资产要紧是指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公司同意托付采纳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权证、其他等类不分类核算。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债券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

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一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公司依照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利息收入。

返售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调整应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应收利息是指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类不分类核算。

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利息”。

在持有期间采纳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算确认利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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