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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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注│

├───┼───────────┼──────┼────┼───────┤││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每辆│480元││

│├───────────┼──────┼────┤│

││中型客车(10-19座)│每辆│420元││

│├───────────┼──────┼────┤包括电车│

││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每辆│360元││

│├───────────┼──────┼────┤│

││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每辆│240元││

││小于或等于1升)││││

│车├───────────┼──────┼────┼───────┤│││按自重││包括半挂牵引车│

││载货汽车│每吨│84元│、挂车、客货两│

│││││用车│

│辆├───────────┼──────┼────┼───────┤││三轮汽车│按自重│60元│包括三轮农用运│

││低速货车│每吨││输车和四轮农用│

│││││运输车│

│├───────────┼──────┼────┼───────┤

││专项作业车│按自重│84元││

││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吨│││

│├───────────┼──────┼────┼───────┤

││摩托车│每辆│40元││

├───┼───────────┼──────┼────┼───────┤││200吨及以下│净吨位│3元│拖船按照发动机│

│船├───────────┼──────┼────┤功率每2马力折│││201吨至2000吨│净吨位│4元│合为净吨位1吨│

│├───────────┼──────┼────┤;拖船和非机动│

││2001吨至10000吨│净吨位│5元│驳船分别按机动│

│舶├───────────┼──────┼────┤船舶税额的50%│││10001吨及以上│净吨位│6元│计算。│

└───┴───────────┴──────┴────┴───────┘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2007年5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管理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全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具体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第九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上月代收的税款。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手续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辆的投保、缴税信息。

第十四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1987年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195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含)以下比现在少缴60元;至(含)的仍是420元;以上的车船税猛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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