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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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授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企业授信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

(一)•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9‟35号)(详见附件)规定的中小企业;

(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含各类贷款、保理等表内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公司为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的原则。

第五条我公司企业授信管理分为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实地见证与放款、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管理等五大环节。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企业授信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公司中小企业信贷投向政策;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并年检合格;

(三)企业产权清晰,有固定经营场所;

(四)主业突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成长性好,盈利能力强,具有还贷资金来源;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人民银行不要求办理的除外)并通过年检;

(六)主要经营者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个人信誉,经营管理能力较强;

(七)生产、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八)信用等级原则上为BBB级及以上;

(九)如客户信用等级为BB级及以下,则应提供符合我公司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由我公司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十)如客户信用等级准入条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能够提供有利于我公司风险控制证明材料的,经营销部、风险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组成的审批小组审议讨论后,认为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且授信业务确实风险可控的,由审批小组同意后,风险经理可直接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

(十一)符合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授信额度是指我公司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我公司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授信业务分项额度

核定授信额度时,应根据企业客户需求核定各授信业务的分项额度,且分项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九条对各类贸易融资授信业务,可只核定一个总的共享贸易融资额度,不再划分各类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的分项额度。核定贸易融资额度时,可根据授信客户的类型和业务性质提出有关限定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金额及占比等限制性审批或管理条件。

第十条授信业务分项额度的循环使用。授信业务的分项额度分为可循环使用和一次性使用两种方式,可循环使用是指授信业务回收或结清后,该分项额度内可重新办理新的授信业务,周而复始,直至授信期限届满。一次性使用是指该项授信业务在授信期限内不得循环使用,该分项额度内累计发生的授信业务金额不得超过该分项额度;同时当分项额度已全部使用,且分项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余额已全部结清后,无论授信额度是否到期,该分项额度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授信用途。客户授信申请应具有明确的授信用途,贸易背景真实,确保信贷资金按指定用途投入生产经营。我

公司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十三条授信定价。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企业或不同授信方式实行差别定价。

第十四条授信担保

(一)对企业的授信鼓励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未来提货权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等,其抵(质)押率根据我公司现行规定进行控制;

(二)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为经公司评定信用评级BBB(含)级以上并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

(三)严格控制企业信用授信;

(四)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应追加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

人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我公司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章授信前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形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授信由公司营销部组织客户经理双人共同对授信客户和抵质押物、担保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营销部负责人在首笔和续授信前应约见授信客户主要经营者(指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下同)。首笔授信原则上应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续授信业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授信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对于财务报表未审计的企业,要求其提供主要结算银行近三个月的银行业务交易流水等,据此估算其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经营者情况,包括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情况、家庭收支状况;

(二)关联企业情况;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重点调查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活动过程,分析和确认企业收入、利润的真实性;

(四)资产真实性情况,应重点调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在建工程)、权益性资产的真实性,在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报表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现金流量情况,主要分析当期及上年度企业现金流量结构情况,重点分析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的影响;

(六)担保分析,应重点调查其担保资格与担保能力,抵(质)押类主要调查抵押(质)物权属关系、价值真实性以及相关法律手续的齐全性;

(七)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应重点调查授信用途的合理、合法性、真实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八)综合效益分析。

第十八条授信调查完成后,客户经理应对申请人及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并撰写调查报告,经营销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风险部审批。

第四章授信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风险部设专职审批人,由专职审批人进行初审、风险部负责人复审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授信业务审查程序

(一)受理

风险部收到营销部齐全的送审材料日为授信业务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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