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深化标准化工

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是指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按照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制定,由学会组织审查

并发布,供社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应以服务电力能源行业为宗旨,优先支持装备制造行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产业升级。

第四条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的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英文名

称缩写构成,为大写字母CES,形式为“T/CES XXXX-XXXX”。与标准共

同发起单位联合发布时,通过标准互认,采用“T/CES XXXX- XXXX

/T/XXXX-XXXX”双编号的方式发布。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

号“T/CES XXXX-XXXX /ISO XXXX: XXXX”。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设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10-1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

副主任2名。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体系的规划;标准工作发展战略、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标准的立项审批及标准的审批、发

布;无归口单位的标准提案的组织起草;标准的推广。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下设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公室”)、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十条标准办公室为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建立标准档案,与标准相关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标准办公室设在中

国电工技术学会工作总部。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或会员单位申请建立。分支机构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标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在各自领域

内,梳理细分领域,制定完善标准体系;按周期(一年或两年)拟定本

领域内标准制定计划;在本领域内征集或提出标准提案并进行项目提

案评估,向专家委员会提交项目建议书;提案获批立项后,组织开展标

准的起草工作,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向专家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复审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标准提案)、立项(标准草案)、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标准送审稿)、批准(标

准报批稿)和发布(标准正式稿)、实施(标准)、宣贯和复审(标准)

等环节。

第十三条标准提案申请。

1.任何个人、组织、单位均可在每年的任意时间向归口专业领域的

分支机构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若无归口专业分支机构,亦

可向标准办公室直接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2.标准提案申请立项,需填写标准制(修)订提案立项申请书,明

确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与该项标准有

关的国内外状况调研、分析等,重点说明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市场

优势、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情况。

3.分支机构收到提案后应进行整理汇总,组织标准提案评估,并将

通过评估的提案申请材料于每年5月及11月上报标准办公室。第十四条标准立项。

1.分支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标准提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

评估,提案评估可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

2.标准提案评估专家小组由5-7位专家组成,并设组长一名。提案

评估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专家小组对标准提案采用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提案投票表决获半数通过即为通过评估,可予以立项。

3.通过评估的标准提案由分支机构上报标准办公室,分支机构需给

出标准提案项目建议书。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标准提案,需由分

支机构向发起单位提出修改或驳回意见。分支机构需在标准提案

评估会召开后15天内给出标准提案项目建议书。

4.由标准办公室对分支机构上报的通过评估的标准提案进行形式

审查、汇总,提交至专家委员会审批后予以立项。

5.标准办公室在每年6月及12月,分别针对每年6月1日前及12

月1日前收到的标准提案,进行立项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予以

立项。

第十五条标准的起草。

1.经专家委员会批准立项的标准,应当填写项目任务书,确定标准

项目名称,建立起草工作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各阶段文件

的撰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参与单位

的沟通协调工作。确定后的标准项目名称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

动需提前上报。

2.由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或政府委托的标准提案,由归口专业领域的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起草工作,若无归口专业分支机构,则由专家

委员会组织起草。

3.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4.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从立项日期起算,标准草案

提交标准办公室日期截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审查,可

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限为3个月。超过15个月

未能发布的标准项目自动撤销。如有特殊情况,标准编制需超出

15个月的,需提前2个月上报专家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征求意见。

1.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

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

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采用由承担单位通过学会官方网站以及主

要起草单位网站发布标准征求意见材料,或采用将征求意见材料

发送至非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等的方式,向标准涉及的利益相

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全文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公

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

3.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形成标准送

审稿。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4.对于实施效果良好,已应用成熟的企业标准,受理立项后,可省

略标准制定的前期阶段,由起草单位完善标准后,直接进入标准

征求意见阶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