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解时限,溶出度,释放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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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出度系指药物从片剂或胶囊剂等固体制剂在规定溶剂中溶出的速度和程度。
释放度系指口服药物从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肠溶制剂及透皮贴剂等在规定溶剂中释放的速度和程度。
溶出度一般是针对普通制剂而言,看药物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否能够释放出来。一般测一个点。
释放度主要针对特殊制剂(包括缓控释制剂),测试时最少测三个点,第一个点看药物有没有突释,第二个点是药物释放一半左右的点,主要考察药物释放的特征,第三个点则是考察药物释放是否完全。
难溶药物检查溶出度,易溶药物检查崩解时限,检查溶出度的药物就不需要再检查崩解时限。
1. 对于确定的药物,如何选择“崩解时限”与“溶出度”
在上篇指导原则中介绍了固体口服制剂是否建立溶出度的判断方法:
①如果制剂设计为修饰释放,则需建立释放度的标准(包括缓释、控释、胃溶和肠溶等)
②如果制剂没有设计为修饰释放,则做如下考察:
考察一次剂量的原料药在37±0.5℃,pH1.2-6.8范围内, 在不多于250ml水中是否完全溶解。如果不溶解,则建立单时间点的溶出度检查标准,如果溶解,则继续考察③
以上考察的意义在于原料药的溶解性是综合剂量和胃容量来考虑的, 即验证一次服用量的原料药在胃中(250ml)是否完全溶解。这使一些溶解性能并不好、但剂量小, 在250ml中可以完全溶解的药品可选择做崩解时限而不做溶出度检查。
③该制剂在15分钟内,在pH1.2、4.0、6.8条件下能否达到80%以上的溶出量。如果达不到80%的溶出量,则建立单时间点的溶出度检查标准;如果能达到80%的溶出量,则继续考察④
③步考察的意义为在考察原料的溶解性能后, 还要考察在该处方和工艺条件下制成的固体口服制剂是否在胃中达到80%以上的溶出量,否则, 溶解性能好的原料, 由于处方工艺影响了制剂溶出, 依然要做溶出度检查。
④崩解时限与溶出度之间有否相关性。没有的话,则建立单时间点的溶出度检查标准;有的话就建立崩解时限检查标准。
在原料和制剂都达到判断程序的正结果后, 还要考虑制剂的崩解时
限和溶出度是否正相关。否则, 还是不能用崩解时限代替溶出度检查。
另外,为防止难溶性固体制剂在其崩解时限和溶出度相关、采用崩解时限测定后, 在贮存期内溶出量下降的情况, 可考虑增加加速试验后的溶出度稳定性考察, 如仍相关, 则可用崩解时限代替溶出度检查。
一般认为下列药物的固体制剂必须测定溶出度:
①难溶或难吸收的药物
②中毒量与治疗量接近的药物
③要求缓释、控释或长效的药物
④用于治疗严重疾病的药物
⑤急救、抢救用的药物
2.“崩解时限”与“溶出度”的实际意义
崩解时限和溶出度可进行新药处方的筛选、辅料的选择、制备工艺的研究、药物生产的质量控制,但它们只是体外检测的方法,是一种近似的方法,只有与药物的生物利用度具有相关性时才有真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