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务中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以几个典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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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务中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
----------以几个典型案例为视角
摘要:一直以来,当谈到法律原则的适用时,人们想到更多的是法院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

而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似乎少有提及。

本文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试图探究实务中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推理案例分析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是更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以及确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

法律原则的特点在于法律原则不预先确定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不确定性。

法律原则是一个衡平性的规定,根源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现实中,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承担者法律原则具有强制的作用。

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上,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二)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对法律命题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借以获得正确结论的过程。

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的功能有以下几项:一、逻辑推导功能,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二、辩论说理功能,论证法律决定的合理性;三、法律推理为我们提供了何为法律的明证,为他人学习、了解一个社会起作用的法律提供了可能;四、法律推理可以作为协调社会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工具。

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法律推理的主要形式是演绎推理。

其中,三段论推理是最为常见的演绎推理方法,也是实践当中最常用的推理。

它包含两个性质判断构成的前提(一个为法律规则的大前提,一个为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和一个性质判断构成的结论(推理结论)。

如:
故意杀人应当判死刑(大前提即法律规则)
张三故意杀人(小前提即案件事实)
所以张三应当判死刑(推理结论)
由于大前提所指的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所指的是案件事实。

因此,法律推理的重要依据包括另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事实,二是法律规范。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推理的关系
(一)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推理
为了寻求法律推理的合理性、正当性,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就必须在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下进行。

而法律价值一般并不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往往是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原则上。

原则不仅是人们应该如何行动的价值判断,而且是价值的最高体现,像正义、平等、公正、自由、效率等价值,同时也是法律原则。

原则是判断一切行为和法律是否合法的最高依据,反映出了正义的尺度,还是权威的本源所在。

正是因为法律原则所拥有的价值性,法律原则无论是在确定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上,还是检验推理结论的正确与否上都有很强的导向作用。

(二)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往往是间接的
法律推理具有决策思维的特点,它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之中,需要同时面向法律规则、案件事实和辩论对手等客体,完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项任务后才能得出判断结论。

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直接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

换而言之,法律推理不是直接运用法律原则确定大前提。

如果说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有所作用,那也只能在以下两个方面产生:第一、在法律推理中,法律规则的空缺和不足时,法律原则直接弥补;第二、法律推理并不直接依靠法律原则弥补规则的空缺和不足,而是在法律原则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价值观念上的指导下进行自身的逻辑推理。

因此,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是间接的,甚至是间间接的。

(三)法律原则只在特定时候对法律推理发生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实践当中法律推理的形式往往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形式,从已知中的大前提结合小前提推导出结论。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当我们对一个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分析,发现已有确定的法律规则规制案件事实时,我们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推理的结论。

由此看来在我们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似乎不涉及到运用法律原则的问题。

换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起不到作用。

但是,如果在已知案件事实而找不到运用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或者在现有的法律规则的推理出来的结果显得荒谬时,就会产生法律原则的使用问题。

在一定法律规则的导向下,重新分析确定大前提,弥补法律空缺,或修正推理结论。

法律原则正是在此时对法律推理产生作用。

三、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的具体分析
(一)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体现在推理的大前提上
案例简介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在医院照顾黄永彬直至其去世。

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所获款的一半及自己所用的手机,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

因黄永彬之妻蒋伦芳拒绝履行遗嘱,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

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是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爱姑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 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 必须适用法律规则, 一般不能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能够证明规则的适用其结果是明显荒谬的, 违反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遗赠系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权益的自治行为。

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旦做出就成立,并不需要形式上的东西和条件。

这是我们的一般理解。

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这点必须明确。

换句话说,适用遗嘱规定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法治精
神。

在此情况下,法官就必须运用法律原则代替法规规则作为判决的大前提。

据继承的法律规则,爱姑将会毫无疑问地继承黄永彬的合法财产。

在此荒谬结论的情形下,法官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定遗嘱无效。

泸州遗产案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典型例子,体现出了法律原则代替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则作用。

(二)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体现在对推理的结论的修正上
案例简介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 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同样的一个事实,同样的推理,缘何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如此之大?在本案中,在现有盗窃罪的规定下,法官依据盗窃罪的法律规则,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推理,从而的处无期徒刑的结论。

很显然,一审法院无期徒刑的判决结论无疑是荒谬的。

许霆的“沦落”也有银行很大部分的过错。

即使许霆有罪,其主观危害性及社会危害性甚至比在一般的盗窃案盗窃500块钱要小。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行相适应。

将许霆推向无期徒刑的深渊,无疑是僵硬地运用法条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

在意识到了一审判决的荒谬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律技术,将许霆改判5年,无疑是对法律推理结果的修正,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

(三)法律原则的价值性指导法律推理
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适用中,法官所做的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而属于一种新的创造性建构,是对发的目的或者价值观的“解释”,这边属于辩证推理的范畴。

案例简介
原告张晓曦是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陶瓷工业集团公司职工。

2004年12月18日(星期六、公司的非上班休息时间),盈达公司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员工进行摘桔活动。

当天上午,原告驾驶摩托车回盈达公司准备参加活动,在途中不慎跌倒受伤。

经诊断,为右第一掌骨骨折等。

2004年12月23日,第三人向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5年1月25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不属工伤。

原告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对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予以维持。

原告仍不服而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看,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保障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中伤亡后能获得救济的权利,所以对于工伤,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

所以,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与工作是存在关联性的。

因此作出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原告张晓曦重新作出工伤性质认定的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价值判断既是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同时它对于小前提、大前提的确定,大
小前提的有效连接,公正的裁判结论的作出,以及对裁判结论妥当性的验证,都具有重要意义。

显然,在此案例中,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明确地根据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公平价值,作出了辩证推理。

正是顺从着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平衡价值理念,法官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推导出了张晓曦的“出游”受伤是工伤。

四、结语
无论是法律原则本身还是法律原则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无疑对法律推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法律原则对法律推理的作用是间接的,体现在代替法律规则充当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修正依法律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所得出不合理的结论上。

这提示我们在实务工作中进行法律推理时,不要忘记了法律原则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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