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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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劳务
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 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 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 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
注意:计税成本预提并不是随意的,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风险点之一。
出包工程应当是有实际的工程进度,对于未办理最终结算而未能取得全额发票的, 才允许计提,且计提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允许预提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报批报建费用,必须能够有切实证据证明是 要发生及发生的金额;上交的物业完善费用应该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无法补开
对方注销、撤销、 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被税务机 关认定为非正常 户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不合规凭证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告知
60日内 补开、换开
无法 补开、换开
税务机关发现企 业应当取得而未 取得发票、其他 外部凭证或者取 得不合规发票、 不合规其他外部 凭证并且告知企 业的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 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 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 记账核算的凭证。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怎样准备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
政策链接:2011年第34号公告
谢谢!
“发票极端主义”,没有发票就是不允许扣除
“自相矛盾”,善意取得专用发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求告无门”,个别地区政府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无所适从”,各地税务机关执法标准不一
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条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 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 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应当自被 告知之日起60 日内补开、换 开符合规定的 发票、其他外
部凭证
因对方特殊原因无 法补开、换开发票、 其他外部凭证的,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提供可以证实其支 出真实性的相关资 料。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
破?
28号公告通篇没有提到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税前 扣除 凭证 管理 中遵 循三 原则
真实性
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 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
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 明力
关联性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政策链接
国税发31号文: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 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 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 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 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 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 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 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 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 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 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 料。
补开换开
当年度汇算清缴 期结束前,要求 对方补开、换开 发票、其他外部 凭证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 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 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明确同期 同类贷款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 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 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前提: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第十四条 可凭以下资料证实 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 税前扣除
关于共同费用分摊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 劳务发生的支出
应税劳务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 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
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 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链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是在取得凭证当年扣除。 为什么追补年限为五年?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评定标准 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增值税的处理要求: 1.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 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税前扣除凭证那些事
——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利民
纪念我的税月 –重新出发(满月20180717)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些年,中国足球见证了我们的无奈
政策链接:2012年第15号公告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 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 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 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 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 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 关规定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 相关资料: 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 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在境内发 生的支出项目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 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是否 属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

是否 已办理税务 登记
是 发票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 姓名及身份证号、 支出项目、收款金 额等相关信息。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后,如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是购 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28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在税前扣除。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费用
28号公告第十七条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 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 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 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 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 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 料。
明确金融 企业范围 明确利息 扣除上限 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企业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利息支出可以是不超过本省最高的金融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 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情 况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 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适用对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季度预缴期间,费用和支出虽然没有 取得凭证,也可以暂按照会计处理正 常列支。
取得凭证时间: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5月31日) 凭证分类: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内部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
自制用于成本、费用、 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 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 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 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 发生的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 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 款凭证、分割单等

对方为单位:以对方开 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 部凭证 对方为个人:以内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 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 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 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 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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