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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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学校教学、科研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
1.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必须是被本办法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的,申请者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六盘水师范学院。对第一署名单位不是六盘水师范学院,但注明第一作者为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的,按奖励标准的30% 执行奖励。其他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2. 本校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的合作论文,若以本校指导老师为通讯作者,则以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进行计算。
3. 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通讯作者为本校人员,第一作者非本校人员的论文;或通讯作者非本校人员,第一作者为本校人员的论文,按50%进行奖励。
4. 申请奖励的学术著作类成果,申请者必须为第一著作人或第一主编,在作者简介或后记中要有“六盘水师范学院”字样。
5. 申请奖励的鉴定技术成果,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六盘水师范学院,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6. 申请奖励的专利成果,其专利权人必须为六盘水师范学院且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发明人。
7.被收录的成果按成果发表年份的标准核算。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文、著作、专利等必须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或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专业数据库和信息库能查询到,查不到或无法核实的不给予奖励。申报成果
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凡属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案例、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其所获得的相关科研奖励与学术荣誉。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凡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单位,从事出版、进口、发行业务的,为非法出版活动。利用境外出版社书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书籍,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期刊,假冒境内合法出版社、杂志社的书号、刊名(号)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均不得作为科研成果;情节严重的,追究本人责任,并取消相关的学术荣誉。
核心期刊为最新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所列期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集(辑)”上发表的论文、科普类文章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EI、ISTP收录的除外)不予奖励。
第四条为保证奖励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手续,学院科研奖励的奖项以量化指标为主,科研奖励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奖励的确认及有关争议事项的裁决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论文、论著奖励
第五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科研经费)。
2.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3.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按影响因子进行奖励。影响因子5.0及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影响因子2.0-5.0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影响因子2.0以下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4.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0.3万元。
5.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源刊(CD版)索引以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2000元。
6.在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EI、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及被各学科年鉴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7.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8. 若一篇论文依据本办法具备多项获奖条件,就其符合获奖条件的最高项给予奖励。
第六条学术著作、教材类奖励资助标准
1. 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学术专著,按撰写字数500元/万字奖励。
2.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编(译)著,教材、工具书等,按撰写字数300元/万字奖励。
学术专著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编(译)著,教材、工具书等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获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或重点学科、创新团队等集体项目经费资助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金额减半。
第七条文艺作品类奖励标准
说明:1、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美协、书协、包装协会、摄影家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
2、发表的论文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一篇论文计算。
3、发表的作品按每版(大16开)计算,不足一版的按比例折算。
4、当获奖奖励与参展奖励重复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说明:1. 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音乐家协会、曲艺家
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电影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广电局、教育厅。
2. 发表的论文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一篇论文计算。
第八条应用技术成果和专利的奖励标准
1.应用技术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给予10000元奖励。
2.应用技术成果通过地、厅级鉴定,给予5000元奖励。
3.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奖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1000元。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1500元。
5.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开发获得的效益,按学校实际获得的纯利润的30%给予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对院外科研项目的奖励
1. 凡争取到院外纵向项目的,按项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级(重点)项目 20000(30000)元
省、部级(重点)项目 10000 (15000)元
省教育厅(重点)项目 3000 (5000)元
市级项目 2000元
(由各级部门直接指定给学院的科研立项项目及自筹经费项目,学院不给予科研立项奖励;项目结题前调离学院的,必须退回全部奖金。)
2. 横向项目按照到帐经费数额(除开工程、设备、人工等款)给予如下奖励:
到帐经费1-3万元,奖励2000元;
到帐经费4-6万元,奖励3000元;
以此类推,经费每增加3万元,奖励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3. 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