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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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西交基[200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重条处、后勤处、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
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校园发展与规划部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或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或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按《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条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基建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变更超出总投资5%(国拨项目)或10%(自筹项目)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