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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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4 民事权力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5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6 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随附义务

7 物的概念: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的重要财产。

8物的特征:必须是权利客体,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

9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意义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捐赠,放弃继承)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意义:区分单方与双方意义在于,让人们了解和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对于确认民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均有意义。

2)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可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

意义: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及其范围

3)根据民事法律成立是否要交付实物未成立要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买卖,租凭)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意义:帮助人们识别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我们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以及标的物上权利之设定或转移的时间均有重要意义。

4)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和不要式

5)依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从行为。(贷款合同就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总是为某个主合同进行担保的合同)

意义: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既无从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会直接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6)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划分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意义: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民事法律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有瑕疵行为本身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7)根据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赠与)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婚姻,收养)

8)以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引起财产权的转移和消灭为标准,可以分为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动产交付,转让或放弃债权)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签订买卖合同)

意义:区分两者其实就是区分物权与债权

10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

部的行为

11意思表示瑕疵意可以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种称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心中保留)比如彩民承诺朋友如果中奖就送给对方十万元;一种称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比如为了达到少缴契税的目的,购房合同双方故意少些合同金额。

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12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序良俗)

17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18 表见代理的效力

对本人的效力: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对相对人的效力:享有选择权即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

19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情况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0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1 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间歇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持久性

22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

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没

有顺序限制)

23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

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生成条件(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一般四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顺序

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效力:1)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2)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3)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24 死亡宣告的撤销

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婚姻关系方面:是否再婚或自愿恢复,再离婚仍是单身也需登记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5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2)非企业法人:除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机关法人: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文教、卫生、新闻、体育等公益事业

社会团体法人:有成员自愿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26 人身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特征:专属性,非财产性,法定性

27 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8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力

29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31精神性人格权种类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

32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力

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33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社会评价享有利益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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