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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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秋玲(1953-),女,汉族,河北涞水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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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玲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6)

内容提要:鉴于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家主权原则还是不是国际法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否存在矛盾等问题上存在种种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廓清国际主权与国家主权权力两个基本概念入手,阐明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权力动摇不了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地位。基于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当今国际社会应突出国家主权原则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结合。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自近代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以来,关于主权的性质曾出现过各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于

1577年发表《论共和国》,提出主权是“国家支配其公众

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不能转移的“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利”。17世纪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主权是不

受任何约束的超越一切的权力。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则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此后,黑格尔将主权推至极端,认为主权是“独立自主”的“排他的自为存在”。

尽管学者们在主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对主权的实质和特征的认识则是一致的,即都认为主权是最高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分享的、不可转让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威。这一绝对主权理论奠定了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产生的理论基础,尔后从欧洲传遍世界,成为广大亚非拉国家和地区打破西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思想源泉和斗争武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自近代以来,主权一直被民族国家奉为经典,视为圭臬,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家的首要标志。

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确认了主权理

论,并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家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载入

许多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作为《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之首;《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员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将“主权平等,尊重主权固有的权利”规定为首要原则;1954年中国首先提出并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迅速为国际社会所公认。1970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各国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作了详细解释并加以一一列举,在国家主权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中最根本

的原则。它包括两项不尽相同但又紧密联系的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石,而国家主权首先体现在国家的领土完整上面。将这两项合并提出,具有重要意义。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尊重。而尊重国家主权,首先是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性。因为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没有领土或领土完整得不到保障,国家也不成其为国际法上的国家。

2.互不侵犯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

直接引申,也是它的重要保证。互不侵犯首先必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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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两项是保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方面。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从国际法上讲,内政不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是应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如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等。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4.平等互利原则,是在传统国际法的国家平等原则之上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原则。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互利,只能在互利的条件下才有真正的平等。把平等与互利结合在一起,不仅旨在重申国家形式上的平等,更在于强调国家间的实质平等,即与互利联系的平等。

二、经济全球化不能动摇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及其带来的无可比拟的影响使世人咋舌。商品、资本、人员、资源、信息以及其他生产要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跨国流动,一国的经济发展必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相关联。在全球化的驱动下,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日益密切,相互依存的程度也日益加深,一国即使不投身到全球化的浪潮中来,也绝不能在孤立的环境中独身生存。国际干预与调节已渗透到国内任何一个部门来,而这些部门传统上是由国家独自管辖的。由此可见,全球化的深入与国家主权之间似乎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关系。基于全球化挑战国家主权的现实,必然导致人们对国家主权观念的重新思考,因而许多新的国家主权观应运而生:“国家主权过时论”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已经彻底崩溃,国家主权已经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国家主权弱化论”认为国家主权遭到了全球化的强烈冲击,国家主权已经被严重削弱了,它不再具有先前的那种至高无上性;“国家主权多元论”,认为国家主权尽管依然存在,但它不具有传统的那种绝对性,它变得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

的确,在当今社会,国家主权确实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

超国家组织对国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一些重要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开始深度超越各主权国家的传统边界,对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进程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国际组织权力的加强和国家主权的削弱,是同一进程的两个不同侧面。

跨国公司不仅操纵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也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资本的全球流动和跨国公司的全球活动,客观上都要求冲破领土和主权的束缚。当国家的领土疆界和主权性质与资本的全球要求相矛盾时,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组织就会想方设法使国家的主权从属于资本扩张的要求。同时,国家的传统职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和削弱,在世界市场面前国家往往变得无能为力。

国际因素已成为制约国内政治发展的基本变量。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因素的直接影响。任何国家,即使是十分强大的国家,在就重大国内事务进行决策时,也必需充分考虑到国际环境对这些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国家的经济活动不得不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最终目标是使资本、人力、资源等要素通过市场的作用在全球达到优化配置,它的发展必然要求涵盖全球的统一制度和规则,要求消除民族国家的壁垒限制。“全球化的意义尤其在于,它是对传统的国家关系、对国家主权及其他权利,对以国界标示人群活动区别的规则的一种深入持久的挑战。”①

必须承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形势下,任何一个卷入其中的国家都会受到上述各方面实际的影响,为了不使本民族国家被经济全球化浪潮所淘汰,为了本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让渡出原先属于自己的一部分主权权力,作为融入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但是,这里必须着重提出的是,让渡的是“主权权力”,而不是“国家主权”。因为从根本上说,“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权力”是性质和内涵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第一,主权概念源于哲学的物质存在的理念,由于政治学的国家学说而得以发展;主权权力的概念属于法学关于国家权力构成的理论范畴。

第二,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是对于国家存在的认同,也是对于国家形态在人社会价值定位的逻辑结果;主权权力是国家权威的固有属性,是对于国家统领内外事务之权威地位的法律结论。

第三,主权是一种抽象权、自在权,既不能分割、限制,也不能派生。一个国家只能是主权的,或不是主权的;而主权权力包括基本权力和派生权力。基本权力即国家对本国的一切事务做出自主的最终决定的权力,是资格性的,涉及国的存在,处于最高支配地位,是不可被外来力量强制的权力;派生权力,即国家对本国的某些具体事务实施监督、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如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管辖权,是职能性的,涉及政府具体运作处于低一级被支配地位的,可以自主限制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割、派生、让渡的具体权力。

根据对上述概念的区分,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充分考虑到当今政治、社会经济领域合作与发展的大趋势,我们应动态地、灵活地认识和处理国家主权问题。国家被

①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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