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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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法条不足之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针对劳务派遣这种特殊 劳动关系的规定漏洞,导致案例中真正应该支付社保费用的实际用人 单位却无法律义务缴纳被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费,导致被劳务派遣员 工权益受损。 • 负面影响:
案例二:
• 高某于2012年11月满60周岁,符合退休的实质条件,但由于种种 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2013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所需的资 料已经准备齐全,在有关部门拟批准我退休时,高某提出补发2012年 12月至2013年5月的养老金,被有关部门拒绝,他们表示不应该补发 养老金,并表示如果高某坚持要求补发养老金,则不能批准其退休并 发放养老金,高某无奈之下只能与相关部门对峙法庭。 高某认为自己缴费已经够十五年,养老金就应该是从实际 退休开始按月领取,办理手续是个程序,而且导致至今没有 办理退休手续,责任也不全在自己。相关部门则认为, 实践当中养老金都是在批准退休后的次月开始领取, 高某无权要求补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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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 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 保险待遇。” 李处长为老张分析之后建议老张可以将养老保险转入户籍所 在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养老保险,老张认为自 己的医疗保险也等其他社保在广东,如果将其一并 随养老保险转到户籍所在地,首先不知道怎么转, 其次他打算在广东养老,并没有回去的打算。 为此二者陷入僵局,不知如何解决?
《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案例
劳动wk.baidu.com济 杜媚
案例一:
• 王某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医院做清洁工。2012年王某到了退休 年龄,此时她才知道自2007年,五年以来医院没有为她缴纳过养老保 险金,和王某一样,医院也没有为其他几名清洁工,这意味着他们以 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经交涉,劳务公司和医院都认为缴纳养老保险金 不是自己的事,无奈之下,王某和同事一起到人社局投诉。
分析:
• 一.案件争议焦点:劳务派遣工的养老保险由谁来缴纳? • 二.相关法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三.回归案例: • 1.案例中,清洁工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劳务公司负 有为清洁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 • 2.劳务公司并不创造价值,其收益来源于实际用人单位(医院) • 缴纳的“管理费”,而且管理费的金额远低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 • 社保费。 • 3.实际中,劳务公司缴纳的社保费来源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 • 有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公司代缴。 • 4.案例中,劳务公司于医院并没有约定。所以,医院 • 没有义务为其补缴。
思考:
• 一.案件争议焦点: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在何地进行延缴? • 二.相关法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 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 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三.回归案例:案例中老张缴费不足十五年,想要在继续在工作 • 地点延缴费用,养老可以继续在当地延缴,但是地方政府规定,事实 上也是多数地方政府规定,将迫使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将 •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新农合,这违背了 • 参保当事人的意愿。
反思:
• • • • 1.如何转? 2.养老和医疗两地“分居”,怎么办? 3.各地制度的碎片化给法律事实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4.养老保险的相关法条也应考虑医疗等其他规定是否契合,以免使劳 动者陷入案例中的困境。
• • 人社局了解到,王某等人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然后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医院工作,劳动报酬由劳务公司支付, • 而医院只向劳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由劳务公司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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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就这一问题进行协调,医院和劳务公司各执一词。 医院认为:清洁工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法律上的劳动关 系,应该由劳务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医院只负责将工资及相 关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 • 劳务公司认为:劳务公司不创造价值,收益来源于微薄的管理费用, 无能力支付养老金等费用,医院时实际用工单位,有义务缴纳养老保 险费用。 • 双方僵持不下,只好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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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一.案件争议焦点:高某应从何时开始领取养老金,补发养老金的请 求可否得到支持? • 二.相关法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 • 三.回归案例: • 1.案例中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累计达到十五年, •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可以领取养老金。 • 2.高某2012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5月办理了 • 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如何来定?
思考?
•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未对养老金开始领取的时间做出规定,是 根据法定退休年龄的日期,还是根据办理退休年龄的日期?造成许多 例如案例中的纠纷。
案例三:
• • • • • • • • • 张学雷,男,为威海市环翠区户口,2006年53岁时在广东的一家生 产企业参保。2013年60周岁老张的时至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 8年,还差7年才能达到15年。 老张的观点是:按照法律规定,到2013年,老张60周岁,缴费年限 达到8年,企业必须允许老张继续工作并为老张参保缴费至65周岁, 到65周岁时仍然差2年才够15年,由企业一次性补足2年的费用, 为老张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老张认为,社会保险法具有强制性, 法律既然规定可以缴费至15年,企业就应该负责缴费, 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李处长有不同的见解: 60周岁是法定退休年龄, 生产企业不可能使用这么大年纪的劳动者, 既然不在我们企业工作就不可能给你缴费, 至于没工作的补缴年限就更不可能由企业负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