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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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

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

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②

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

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

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在哲学被视为“科学之科学”的时代,法哲学甚至是法学本身都只能从属于哲学的一般特性。康德所推崇的理性即是保证这一切的根本所在,在唯一的理性指导下建构的法哲学自然不可能有可以并存的两个或者多个体系。

康德时代法学与哲学关系问题的关节在于何种哲学才能本文由收集整理取得“科学之科学”的合法席位。正如黑格尔所言:“在自然里,枝、叶、花、果的发展阶段,皆各自出现,而内在理念才是这种依次开展的过程之主导的决定的力量”。④

正因如此,虽然康德承认有多种哲学,也承认这些纷繁哲学的历史贡献,但这不意味着他容忍这些哲学流派取得作为科学之科学的哲学的合法席位。“事实上,存在多种的哲学论证方式,以及通过论证方式去追溯最早的理性原则,随之或多或少成功建立一个体系的基础,这不仅仅存在过,而且必定有过许多这样的尝试,而每一种尝试都对当代哲学作过有益的贡献。不过,从客观的角度看,既然只有一种人类理性,就不会有多种的哲学。”⑤

哲学家眼中的法学。专业法学家与“法学外的法学家”就法哲学问题的回答视角是不尽相同的。专业法学家着眼于法的稳定性继而努力在既构的体系之内以经年相续的术语经验性地解释法律问题。科殷的《法哲学》开宗明义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话来阐述这个思想:“什么是法?如果法学家不想陷入无谓的累赘

重复,或者不是作泛泛的说明,而是,想指出在某一个时代的各种法律思想得到的东西,这个问题可能会使他陷入尴尬。”⑥因此,由“法学外的法学家”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背景以某种外在超越者的姿态来审视法学,无疑会使法学的发展道路呈现多维状态。

哲学家对法学理论的探究往往企图直指法学之本质与终极,使法学沐浴在理性思辨的光芒之中,致力于帮助或引导法学界对于法的本体、终极价值与归宿的理解。作为哲学家的康德以其天才的思辨对法学的基本概念作了形而上学的定义与解释,系统地回答了诸如人的普遍权利、法的概念、原则、财产(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与国家起源及其权利等法学基本问题。

自由:康德法治思想的逻辑起点

先验自由。在经验论与唯理论处于绝境而无法自救之时,康德开始了对形而上学的反思与批判。康德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进一步张扬人的主体性,回答人从神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之后,如何从因果必然性的束缚下解放的深刻问题。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著名“二律背反”理论,其中第三对二律背反即与法哲学相关。康德指出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唯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此即自由性。第二种则认为“没有什么自由,世界上一切都只是按照自然律发生的。”⑦

按照康德对于“二律背反”的解释,形成了康德哲学著名的二元论:一面是可知的自然因果世界,而另一面则是不可知的自由世界。而《实践理性批判》即依此展开,书中指出:虽然关于自由问题是不可知的。但至少我们可以坚持自由必须保持一致,这就是自由的先天普遍化原理。如我们不能为了今天的自由,放弃以后所有的自由;也不能为了自己的自由侵犯他人的自由。是故,康德认为真正的自由必须能够加以普遍化此即其黄金命令,使之成为一个普遍立法原则并指导行动。

从先验自由到实践自由。康德他认为意志的自由是自由的当然要求,只有实现了意志的自由,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因而为个人理性所掌握的意志自由便构成了自由的实践基础。理性在实践中所确立的法则不仅能够指导认识,而且可以引导行动。因为理性本身是自由的,所以我们的行为也是自由的。如果理性受到某种外力的限制,那么他所确立的原则就不足以成为我们行动的根据而从根本上丧失了自由,因而这些原则本身与自由发生矛盾便丧失了合法性。由此康德法治思想的理论核心—自由便得以证明。这种自由是天赋的、原生的、与生俱来与不证自明的,并且据此可以摆脱任何独断的意志而取得独立,是一种无限的先验世界的存在,并且成为个人不可让渡的绝对尊严与的绝对权利的基础。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的满足不为理性法则所决定的低级生理需求,相反欲求得自由则需要彻底摆脱原始欲望的诱惑而遵守道德法则。康德指出:自由“所需要的只是理性,以便责成意志,而不是哄骗意志去实施这些行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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