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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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
为规范农机跨区作业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保障跨区作业转移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切实维护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确保农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跨区作业的宣传发动、信息引导、供需协调、安全生产、接待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好联合收割机跨区转移沿线道路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制止、打击随意拦截、扣留、砸抢机车以及敲诈机手的行为,保证机车转移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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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维护,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提供通行便利,做好运输服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参加农机跨区作业队进行有组织的跨区作业。
第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九条农机管理部门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手,应当免费发放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第十条发放《作业证》要做到一机一证,发放单位必须有底册存档备查,并按要求录入微机,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并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作业证》的有效期为当年的4月10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作业证》在15日内收回。禁止对《作业证》进行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经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要遵守收费站区管理规定,主动停机出示《作业证》,自觉服从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审证。
第十三条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在通过公路转移时,应爱护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对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可能对公路、-2-
桥梁造成损坏的,应采用车辆或通过专业运输设备进行转移。
第十四条普通收费公路对持《作业证》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对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五条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除装载联合收割机及其常用必备配件外,不得装载其它货物,否则应按章缴纳车辆通行费。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在空车返回途经收费站时,必须按章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跨区作业车辆经过公路收费站时,经查实所持《作业证》与车辆牌照不符的,收费站可暂扣《作业证》,并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补收应缴通行费,按应缴费额2倍加收通行费。凡涂改、伪造《作业证》的,收费站除没收当年《作业证》、补收应缴通行费外,按应缴费额5倍加收通行费。不出示《作业证》,强行通过的,收费站除没收当年《作业证》、补收应缴通行费外,按应缴费额10倍加收通行费。
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收费站区管理规定,在收费站故意闹事,故意堵塞车道,影响缴费秩序的,按《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交通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障碍,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农机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今后两年享受《作业证》的资格;情节恶劣的,取消其今后享受《作业证》的资格。
第十八条各地农机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确保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顺利转移。重点地区农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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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成立农机跨区作业指挥协调小组,建立快速、有效的跨区作业指挥监控体系。
第十九条各级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群众不得随意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对于违反规定者,当地农机、公安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对砸抢机车,拦截、敲诈机手的“车匪路霸”,公安部门要及时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跨区作业服务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行动,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巡警指挥,做到安全行驶。在公路上行驶时,不得强占路面、强行超车、并排行驶、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各地农机、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及机手的安全检查,不带病出车,发现事故隐患和违章的,要及时纠正,保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牌证齐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机、公安、交通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出发,加强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好跨区作业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农机跨区作业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跨区作业的插秧机、运输插秧机的车辆,参照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农机管(2003)10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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