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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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理解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需要对“明知”和“会发生”加以明确。根据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客体要件的联系,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详言之,明知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三项:首先,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一个人只有认识到自己所要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和内容,认识到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才能谈得上进一步认识行为之结果的问题。因此,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首先对行为本身的性质、内容与作用有所认识。其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何种性质危害结果的认识。比如,故意杀人时,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第三,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对法定的犯罪对象要有认识,比如成立销赃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代为销售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成立伪造货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要伪造的是国内外流通的货币。对法定的犯罪手段要有认识,比如成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是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对法定的时间、地点要有认识,比如,成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禁渔期或在禁渔区实施捕捞的行为。所谓“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法定的时间、地点要有认识,比如,成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禁渔

期或在禁渔区实施捕捞的行为。所谓“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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