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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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纠纷管理,严格处理纠纷案件,细化纠纷处理流程,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生产基地、办事处),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纠纷案件是指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非诉事务是指尚未形成诉讼、仲裁案件的其他纠纷,收发律师函、法务函、催款函、调查函及与法院、仲裁委、政府机构往来的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第二章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设立法务员的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处理本单位纠纷事务的前期工作,并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判决、裁定、决定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同

时移交书面文件。

第七条各单位应自纠纷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或专项小组配合、协助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各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经济、劳动纠纷或预期将要发生的,应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交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是否提交诉讼、仲裁程序或非诉程序给予指示。

第九条各单位书面报告后附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背景情况;

2、证据材料;

3、各单位处理意见;

4、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条涉及各单位起诉对方的,各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同研究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报主管领导批示,以备诉讼、仲裁。

第十一条非诉事务需要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务函、律师函、沟通函的,应于出具日期前3日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依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的,有义务及时向各单位及集团法律事务部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与法院、仲裁委及政府机构之间法律文件的处理

工作应经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并经各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涉及向业务单位、法院、仲裁委、政府机构出具涉及法律意见的文件的,应征得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后方能给予出具(盖章),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法务函、询证函、对账单、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章纠纷案件证据的保留及提交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业务往来中应注意书面证据的保留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意向书、框架协议、承诺函、沟通函、维修单、电子邮件等,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并各方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纠纷发生后或将要发生纠纷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全面提供涉案材料及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指定专人与集团法律事务部进行对接,各单位不提供资料或隐瞒事实的,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

第十七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涉案单位开展案情分析,研究应对策略,并指导涉案单位搜集、组织证据。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参与协助沟通、谈判的,应提前2日告知,并提供合同、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告知法律事务部预期达到的沟通结果。

第五章纠纷案件的执行、归档

第十九条处理纠纷发生的费用由涉案单位承担,费用流程由涉案单位负责,诉讼缴费事宜由涉案单位和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参与案件的有关知情人员必须严格保守所知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媒体、客户或第三人、政府等组织机构构泄露案件情况。

第二十一条案件审结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生效文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协议时,应及时反馈给集团法律事务部,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协助处理执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案件处理完成后,集团法律事务部应系统、全面的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纂成卷,归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设有法务专员的各单位可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纠纷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集团法律事务部对此管理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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