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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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农村版)

一、村民自治

1.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8、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6)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8)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9)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如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2013年12月8日,某村村民委员会通知全体村民要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次日,乡政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到村里宣布:此次换届选举由现任村党支部书记董某主持。2014年1月18日,村民委员会门前贴出公告说,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选举委员会决定,正式选举日定在1月25曰。但有村民得知,所谓的村选举委员会是由董某直接安排自已的亲信组成的。村民们十分不满,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反映。

实际上,村民委员会选举要搞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必须由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组织实施。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专门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进行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组织机构的人数和产生的方式。

3.妇女是否有权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妇女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宪法对保障妇女的权利有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法律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或者被忽视。例如,刘某从某乡甲村嫁到乙村,乙村是个偏僻、穷困的小村子。凭着自己的勤劳,刘某通过科学养鸡成了村里的首富。201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刘某有意参与竞选,希望发挥自己的能力,带领乙村每一户村民都富起来。但部分村民认为刘某是外村嫁来的,又是妇女,不能参与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妇女有权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

女性成员。”这些规定正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妇女在村民委员会中占适当名额,能使村民委员会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保障男女享有平等权利,保障妇女参与管理农村的各项事务的权利。

因此,刘某属于乙村村民,具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各项条件,有权参与竞选,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和剥夺。

4.请客、许诺送钱等拉选票行为是否合法?

2014年元月12日中午,某村的小酒店里是人头攒动,烟雾缭绕,每张桌前坐满了吃饭的村民,吃饭中间还有人发表演讲。原来做东的人是准备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竞选的陈某,请客吃饭的目的是为了拉选票,陈某还提出如果愿意投他一票,每人给现金100元。

公民积极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程度的高低是直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洽状况的重要指标。但是,在选举与被选举的过程中保证程序合法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那么,请客、许诺送钱等拉选票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因此,陈某采取请客吃饭,甚至花钱购买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选,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5.如何认定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

某村有32户人家,共计156人。2014年春,村里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经过了选民资格的确定、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等环节之后,开始进行正式选举。但由于该村地理位置比较偏僻,村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村里的宣传工作做的也不是很到位,因此很多村民都没有参加选举。根据最后的记票统计,全村124名有选举权的村民中只有55人参加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该村的候选人王某得票数最多,有38票。那么,王某是否能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呢?如何认定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上述案例中,全村124名有选举权的村民中只有55人参加了投票,明显没有过半数,因此本次选举是无效的。虽然王某得到了38票,超过了参加投票的村民的半数,但由于选举是无效的,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也是无效的,王某不能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范了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的认定标准,即通常讲的“双过半”:候选人(或其他选民)必须获得两个过半数方能正式当选。可见,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选举有效是当选有效的前提,选举无效意味着当选自然无效。如本案中王某不能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就是一个选举无效导致当选无效的典型实例。判断选举有效的票数标准是从票箱里收回的全部选票数超过本届选民人数的一半;判断当选有效的票数标准是候选人所得到的赞成票超过从票箱里收回的全部选票数的一半。

6.被判过刑的村民可以做村民委员会主任吗?

村民黄某原本是个心地善良的小伙子,对人特别热心。但由于文化低、哥们义气思想严重,由于两次打架被判刑。2003年黄某刑满释放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帮教下决心痛改前非,不仅自己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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