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和案例解析(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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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 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 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 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 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 金的;
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二)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一、法条解读
1、骗取贷款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七十五条之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 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贷款诈骗罪,本罪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量刑 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 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 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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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罪的主要区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 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 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 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 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1.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无此要求,只要行 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可构成;
2.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及金 融机构财产所有权,而骗取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仅是金融管 理秩序;
3.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 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 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 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 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 条的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罪论罪”。
2、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解决 资金困难,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使 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有还款行为或者有还款意愿,则构 成骗取贷款罪。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简介: 某甲准备做外贸生意,但缺少资金,于是,其伪造了房产 证明,疏通关系,于2012年8月从某银行贷款两笔计200万 元。贷款合同均约定,贷款期限六个月,按月结息。某甲 将贷款资金走入后,因市场下滑,严重亏本,仅归还70万 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其余本息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催交无 望后,发现了其使用虚假证明的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 报案。 案情分析: 该案中,某甲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 200万元,用于做生意,因生意亏损不能归还部分达130万 元,给银行造成损失1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其行 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增设填补了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罪之间的空 缺,扩大了对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刑事制裁范围。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主 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 由诈骗贷款的行为。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 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 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 造、使用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 划款证明等在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骗贷款的行为。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证 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 一切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即除前述诈骗贷款行为以外 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伪造单位公章、印签骗取贷款,以假货 币作为抵押骗取贷款,以及先借贷后采用欺骗方法拒不退贷等 等,实施了上述诈骗贷款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