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与医方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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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6)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调解协议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7)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现状

地方各自为阵 几种代表模式介绍


北京模式 山西模式 宁波模式
北京模式

2005年启动 北京市卫生局牵头 两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划分各自的业务范围 相应地组建了两家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优点

有自己的专家队伍,对医疗责任进行技术判断 有自己的律师队伍,提供法律援助和诉讼 有自己的专业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4)

调解协议有效需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5)

调解协议无效的条件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尽量让患方派懂医的代表参与调解

和解相关问题讨论

最后诉讼中,被对方认定为“医院自愿赠与”, 不包括在法院的判决赔偿中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第190条 如果法院判决没有包含这部分费用,可以另行起诉 问题确实存在 尽量有对方懂医人参与 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由于不写事故被对方认为“医方欺诈”

山西模式


以2007年与2009年相比较,2007年该机构共受理医 疗纠纷案件196起,2009年截止10月底共受理案件 277起,增加了41.3%;2007年共处理重大医疗纠纷 16起,2009年截止11月底共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 60起,增加了275%;调解成功率从2007年的45%上 升到2009年的95.5%。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取得的效果显著,2009年调解成功 的253起医疗纠纷,无一例反悔;167例调解成功的医 疗纠纷患方满意度抽查问卷——满意率达98.5%。

公证不能增强双方和解的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1)

人民调解



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在人民调解员的主 持下,双方共同达成协议的过程。 所制作的调解书,以人民调解组织的名义制作,并 加该调解专用章,调解员签字。 这是目前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不能排除一方诉讼,但是在诉讼中受到法律的严格 限制
山西模式

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山西省医调委已接待 前来申请调解和咨询的4328人次,接到申请调 解和咨询医疗纠纷相关事宜的电话4914次,受 理各种案件1042件,已调解995件,调解成功 率为95.5%,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132起, 处理集体上访事件81起,有效化解民转刑案件 62件,深入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纠纷896次。
和解协议制作要求及其法律效力


书写格式、用词应注意规范,一次性解决。建 议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因某某 医疗一事产生的争议即告终结,任何一方不得 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投诉、提起诉讼等”。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 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8)

建议



医院应当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相当于第三方的见证 和国家赋予调解职权机关的调解; 同时尽可能地要求患方在调解时要求自己的懂医的 人员参与;避免对方主张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如果能够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好。
和解协议书参考文本之二
和解协议书
甲方:北京××医院 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李××曾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 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 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医疗费、误 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 圆整。 第二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 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 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及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相关 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 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医院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前言


截止2009年底,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 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将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0〕5 号 )(2010-01-08)
前言



医闹已经成了困扰医疗机构执业和发展的最大 问题 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职业医闹,更是将医闹现 象推向高潮 医闹发生的根本原因探讨
和解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概念

“私了”、“和解”。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但 其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绝大部分医疗纠纷通过该方式得到了 解决,但应注意拒绝患者或家属的不合理要求。
协商解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 赔偿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和解协议书参考文本之一
和解协议书
甲方:北京××医院 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李××曾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 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 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北京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 北京市2008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 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第二条 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分项列举,略) 第三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 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 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 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及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相关 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 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医院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对《条例》第47条的评述




要求在协议书上载明: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共同认 定的事故等级、协商解决的赔偿数额、双方签字 按照第47条的规定,是否事故是签署协议的关键,因 此,必须在进行鉴定之后才能签署协议。显然不符大 多数的合实际调解情况。 双方是否有权确定事故等级? 如果已经进行鉴定,且确定是事故,可以按照该条办 理 如果没有进行鉴定,又需要调解的,则按照下面的办 法进行(“人民调解”阐述)
北京模式(续)

运行模式


医院本强制性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是保险 公司的客户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到调解中心解决纠纷 调解机构主持纠纷调解 一旦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可以凭调解协议到保险公 司领取赔偿款

不排除当事人的诉讼
山西模式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6年10 月12日成立。是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专 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医学专家、 法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保险理赔专家及人 民调解人员等组成,内设医学专家部(下设医 学专家库)、法律事务部、保险理赔部、纠纷 调解部和办公室。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 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 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 解协议。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与医方应对策略
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
论题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介绍 调解的效力(以人民调解为例)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现状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各模式优缺点比较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运作要求 医疗机构参加第三方调解的策略 医院的投诉机制建立 参加调解前的准备 调解谈判的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调对接机制建立的司法解释介绍 调解结果的巩固
制作和解协议注意事项


尽量不要在单方面与患者达成的协议上认定是 “事故”或者“承认有过错”,除非医院的医疗 行为确实有问题,医院认可或者做过鉴定 一旦确认过错,为医方自认过错,在法律上属于 不需要对方举证的事项

武汉龙凤胎案例 防止患方是否提出来被医方蒙蔽,重大医学问题不懂, 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协议
宁波模式


宁波市在老三区设立了宁波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并在8个县(市)区也分别设立了医疗纠纷调 委会。 《暂行办法》自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成效显 著。截止11月30日,我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 心和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共受理医疗纠纷257起, 在已解决的156起中,实际赔偿506.55万元。 其中,9家市级医院赔偿311.18万元,比去年 同期赔偿726.92万元减少了400多万元,减少 幅度达到近60%。

法律性质

和解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指民事主体 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 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达成协议后,应当守信用,自觉履行协商约定的义 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协商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 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在协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 或乘人之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否则协议 无效。 采用法定形式:制作协议书,见证。

医疗机构自行和解的权力太大 片面追求“和谐”
非诉讼解决机制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替代纠纷解决方式, ADR 和解,调解,仲裁

我国现行调解制度



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 专门调解机构主持下的调解 司法调解
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和解,当事人双方自行启动的纠纷解决程序, 调解过程如何发展,纠纷解决方案如何制定, 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和解中,有时也有第三方力量参与,但是第三 方的作用是见证,而非主持,也不能干预双方 的纠纷谈判。 调解,系由与纠纷无关的第三方主持,在纠纷 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之家,共同进行的纠纷解决 谈判过程。
源自文库
宁波模式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 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宁波市以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宁 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引入了保险理 赔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就是说,在医患之间,介入 了一个以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宁波市医 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为核心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把矛盾从院内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调委会独立于卫 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 和人员招聘,经费由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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