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治区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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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治区财政厅文件

广西壮族治区教育厅

桂人函[2009]946号

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9]170号)精神,为顺利开展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现就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岗位职责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统一的岗位系数计发(详见附表),管理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确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对统一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岗位执行。完成岗位设置工作括,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二、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合格的,按60%发给。

三、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四、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

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二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七、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八、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九、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

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仍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90%发给;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

十、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一、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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