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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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15条,“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 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 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 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 人入学。”
– 乞讨权。《治安处罚法》第41条规定: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 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 以下罚款。 – 熊猫烧香病毒。《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 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 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 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
•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
– 强制性: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规定应受教育 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 免费性: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 – 世俗性:国家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 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
(二)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 1、零星立法阶段
– 教育立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 《大教学论》:应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 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 –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丁· 路德提倡要广设 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同时认为 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 的责任。 – 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一般都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 有些教育法令甚至就是教会直接制定和发布的。
• 一些基本法律
• • • • • • • 1981的《学位条例》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 1994年《教师法》 1995年的《教育法》 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 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 2003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掌握一些
• 要掌握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教育法律,学会用 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的教育问题。 • 当前教育法学界主要研究的热点问题有:校 园伤害事故问题、教育合同纠纷、民办教育 问题、学生隐私问题、受教育权问题、体罚 学生问题、中小学生择校问题,等等
(三)反思一些
四、参考书籍
• 杨颖秀:《教育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4 • 教育部人事司组织编写,褚宏启主编:《教育法制 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 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 杨颖秀:《教育政策法规专题》,东北师范大学出 版社,2001 •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2004》,教育 科学出版社,2002-2004
•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 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是极其 复杂的; • 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教育法的制裁方式既有 行政制裁,也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 (一)方向性原则
–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 设有中国特色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教育法》 第3条)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 社会主义方向。 –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 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法》第7条)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 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 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
– 三权分立中行政立法的作用加大
• 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三)教育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 教育法学与教育学
– 教育法学是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教育学为教 育法学提供伦理基础(教育性问题)。 – 师道与对教育的伦理诉求。
• 教育法学与法学
–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学为教育法 学提供学科框架和知识基础。
• (三)公平性原则
•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 本原则。 –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 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 平等三个层面。
– 殴打教师案件
• (三)有助于我们推动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
– 对教育法学学科抽象理论的纯思辩性研究逐渐转 向注重我国教育法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分析。 – 从对已经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注释性诠释转向注 重对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 施中的适切性探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一些基本资料 • • • •
• • •
教 育 法 学 专 题
上海“孟母堂”被取 缔!?
视秋 ”子 遭 遇 的 “ 就 业 相 貌 歧
我们为什么要 诚信?
主要内容
• • • • • • • • • • 教育法学导论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师 学生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与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三、我们怎样学习教育法学
• (一)了解一些
– 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之后,教育法学 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 1957年,德国学者黑 克尔(Heckel)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 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 – 专业研究组织,比如1957年“全美教育法问 题研究会;专业期刊,比如1957年的德国 《青少年法和教育法》、1972年美国《法律 与教育杂志》;学校开设相关课程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第25条)这说 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 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 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 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动。 ” (《教育法》第8条第2款)
• (二)公共性原则
–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第8条) • 1、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事实概念,也是一个价 值概念; • 2、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当前的利益,也包括社 会的长远利益; • 3、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个体概念,也是一个 全体概念; • 4、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也是一个政 治利益。
中期考核
• • • • • 主题: 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3、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与预防 4、学校伤害事故
• 要求 • 1、按照个人兴趣,选择一个题目,并结成小组; • 2、每一小组选择一名或多名代表,对本组选择的题 目做课堂总结汇报。小组其他成员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课后提交一份与主题相关的小论文,3000字左右; • 3、主题是宏观的,可任意选择一个角度加以论述。
第一讲 教育法学导论
主要内容
•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学 • 什么是教育法学 • 我们怎样学习教育法学
一、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学
• (一)有助于我们提高依法从教、依法行政的 素养
– 林业小学教师殴打学生致死案件 – 数学老师烫伤学生案件 – 齐玉苓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宪法司法化”
• • • • 齐玉苓,陈晓琪——山东滕州八中 1990年中专报考——济宁市商业学校 1999年齐玉苓下岗、陈晓琪中国银行工作 山东滕州八中、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教委
• (二)教育法的特性
–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 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 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 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 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 特殊性。
二、什么是教育法学
• (一)教育法学的含义
•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 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中的相互作 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 育法律关系等等。
• 1、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历史性
• 2、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公共性 • 私人领域——————————公共领域 • 家庭—————社会——————国家 • 教育现象————————教育法律现象
–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 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 利。 –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实施义 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 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 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 (三) 等。” – 《教育法》第42条:学生享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 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 资料”的权利。
• (二)有助于我们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 能力
– 一所学校的依法治校
• (1)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3)罚款。
– 乱收费案件
• 2003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 开展全国教育乱受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06年国家发改委通报西安美院等8所学校乱收费 2270万元 • 教育乱收费连续6年高居价格举报之首。
• 起点公平——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
–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 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 等的受教育机会”。
• 过程公平——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
• 结果公平——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
–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 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 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 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 –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 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 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 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 • 王悦群:《教育法制基础》,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1 •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孙葆森主编:《教育法学基础》, 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 • 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 • 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人民教育出 版社,1999 • 黄葳,胡劲松:《教育法学概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 劳凯声、郑新蓉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 国铁道出版社,1997 • 李连宁,孙葆森:《教育法制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7 • 国家教委人事司组织编写,李连宁、孙葆森主编:《学校教 育法制基础》.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 • 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劳凯声:《教育法导读》,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 张维平:《平衡与制约——20世纪的教育法》,山东教育出 版社,1995

第一本教育法学著作劳凯声的《教育法论》; 第一个教育法学硕士学位点在中国人民大学; 第一个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在上海,主任谭晓玉; 2000年,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 员会成立。 主要研究力量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劳凯声、郑 新蓉、刘复兴)、教育管理学院(褚宏启); 华东师范大学,主要侧重政策研究(袁振国) 、教 育管理学院(吴志宏)。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张维平、谭 晓玉)。
第二讲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 • • • 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概述
• (一)教育法的含义
–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 关系的行为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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