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4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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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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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托公司的变更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 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住所; (4)改变组织形式; (5)调整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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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 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
2. 动产信托;
3. 不动产信托;
4. 有价证券信托;
5.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 资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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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 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 务;
9.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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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
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批:设立信托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3.设立形式:采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Biblioteka Baidu
形式
4.分支机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0.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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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传统信托业务 (一)信托存款
1、我国主要信托存款业务种类: 单位信托存款:委托单位的预算外的各种自 有资金(如企业基金、税后积累、经费结余), 交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委托人一般不指 定资金运用对象,经营收益按规定全部归受益 人享受。其收益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同期限 的银行存款利率,视各地具体情况上下浮动, 但不允许向客户承诺收益率。
否健全和高效直接关系到其服务质量和赢利能力。 通常有三种类型: 1、按职能分工的内部组织设置:董事会下设信托管 理委员会、总经理、信托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主管 各信托部主任,包括业务发展部、行政事务部、投 资事务部、辅助事务部。 2、按服务对象分工:董事会下设信托管理委员会、 总经理、信托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主管各信托部主 任,包括个人服务部、公司团体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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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属于其他机构的信托机构
指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身虽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受到另一机构控制的信托 机构。也称兼营信托投资机构,既从事信托 业务,又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侧 重点不同分为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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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从事信托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银行业务的 信托机构。如日本的信托投资机构大多如此,称为 信托银行,法律基础有《银行法》和《兼营法 》。
第四章 金融信托机构的业务及管理
第一节 信托机构的性质及其设立; 第二节 我国信托机构的业务; 第三节 信托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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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托机构的性质及其设立
一、 信托机构的性质
1、概念: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
份承揽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法人机构。
2、性质: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充当
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机构。 1)属于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为财产信托、 融通资金、代理财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 证券发行及投资等,各国大都把信托机构定位为 金融机构,归中央银行监督和管理。
2、以从事银行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信托业务的 银行信托部。这种形式的信托机构比较普遍存在, 如关美国的大部分信托业务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信 托部门经营的。在我国,以前银行系统所属的信托 投资机构也属此类型,但目前,银行系统的信托机 构已经和银行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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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是指其内部组织管理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其是
除外; (8)修改公司章程; (9)合并或者分立;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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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信托机构的业务
一、我国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2006年颁布,2007年3月施行的《信托公司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 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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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存款:社会各界捐赠或由单位、 团体提留、筹集的公益基金(如少儿福利基金、 奖学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其存款期较长, 期内一般只领取信托收益,很少动用基金存款 本金。一般视为定期存款,可支付较高收益, 并适当减收手续费。
专用信托基金存款:是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 政府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筹集和使用的专项 基金。如国家有关部门、地方财政等批准的预 算外资金,用于开发能源、交通运输等专项基 金,劳保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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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公司的设立
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 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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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由信托的基本职能决定, 即财务管理职能“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开办信 托业务、提供专项理财服务,如贷款信托、投资信 托、财产信托等,另外,为维护金融稳定,各国对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大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营 业务规定为信托业务。
3)是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在信托业务中,信 托机构充当受托人角色按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 分。由于法人在处理经验和能力上,以及信息资料 的来源和保证及时完成委托人预定目的上均比个人 有更多可靠性、安全性、效益性,为保证信托业的 健康发展,各国大都规定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必须是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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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信托机构的特点 ——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
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 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信托报酬是主要或重要的利润来源 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信托财产独
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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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托机构的类型 (一)单一信托机构 指专业信托机构,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
专门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它属于非 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经营银行业务,我国目 前单一信托机构主要有二种:一是国家开办的 信托机构,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地方或主管部 门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各省市的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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