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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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2
(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
1总则
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
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 impact analysis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一般规定
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3.0.2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m 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3.0.3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3.0.4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3.0.5各类建筑应按表
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大型车辆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上。
3.0.6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3.0.6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表3.0.6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3.0.7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3.0.8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4配建指标
4.0.1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4.0.2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住宅停车位指标
注: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 m2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4.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4.0.5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表4.0.5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4.0.6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旅馆停车位指标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4.0.7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4.0.8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4.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表4.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4.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医院停车位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