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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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宴的规定
篇一: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1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各基层单位
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广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为有效遏制这种歪风,严肃党纪政纪,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决定对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问题要求如下:
一、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要站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在婚丧嫁娶中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对班子整体、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负总责,做到讲政治、讲规矩,不超标准、不超范围。
二、严格坚持婚丧嫁娶报告制度。
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在办理此类事宜,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内容是办事规模、标准、发邀请范围等,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第一关。
三、严格控制范围。
1、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在婚丧嫁娶中要缩小宴请范围,不搞攀比。
2、只准在子女结婚、直系亲属去逝办理喜宴、丧宴,严格禁止借子女、亲属订婚、老人过寿等名义,邀请领导、同事赴宴等行为。
3、邀请赴宴人范围只限于亲属,不充许通知上下属单位。
四、严肃党纪政纪。
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事先不报告、不请示,超标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顶风违纪,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所收礼金全部没收。
2、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有行政职务的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于用公款出礼的,其所用公款作为违纪资金,没收上缴林业局财务科。
并由承办人自已退赔给单位作为补偿。
同时视要礼金、礼品数量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适用于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有处置权的关键部门、岗位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由林业局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
库都尔林业局纪委
库都尔林业局监察科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篇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盐纪发【20XX】5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盐城经济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省属驻盐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多次强调,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度使这一不正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近一时期,少数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的现象较为严重,且有蔓延趋势。
有的宴请人数多、规模大、规格高,有的甚至动用公款公物,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学习、工作的精力,而且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
最近,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六次全会明确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为贯彻落实中省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狠刹大操(: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宴的规定)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歪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厉行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营造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气;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把领导干部从繁杂的应酬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学理论、认真研究新问题、扎扎实实抓工作,
为盐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以各种形式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
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参加本人或以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直系亲属名义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二、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之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钱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篮等礼仪用品或慰问品(金)。
四、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接受非亲属婚丧喜庆宴请。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县处级领导干部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提供拟邀请的县处级亲属名单,向市纪委报告。
六、各级党政组织要把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改进机关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管好下属、
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现场督查,并注意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报告程序或报告不实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